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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的方式与中国本土实践创新

作者: 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1218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4、发言人:尹秀超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公司债违约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为什么谈债权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大家知道,在我国,债主要分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从数据统计上看,截至到2015年8月份,公募公司债906只,债的发行量急剧膨胀。随着债发行量的增加,公司债券违约增加。2016年11月25日,2016年发生违约债54只,数量接近全球的1/3。债违约需要引起我们重视。另外,偿债高峰期还没有到来,偿债第一波高峰期应该在2018年。   

  为什么研究公司债呢?公司债涉及到更多投资者,需要我们引起注意。    

  公司债原来的发行主体有它的局限性,但是,从国务院和证监会修改了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以后,目前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所有公司制法人,扩大了范围,公司债发行主体发生变化了,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第二,公司债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公司债投资者是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进而涉及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进而导致投资主体众多,有它的特殊性。 

  公司债违约的法律后果,目前看,有几个解决途径需要引起我们注意。如担保人代偿问题,很多公司债发行主体并不能提出担保,而是提出外部担保。前面还有人提到公司债一旦进入破产以后是否应该列为单独的保护对象?虽然公司债很重要,但是,在破产中并不需要单独的列为一个债权组别。    

  关于债券违约的处置,无论上位法,还是证监会规定,包括协会规定,更多的是加强信息披露责任,募集说明书里的约定保护不足,需要加强。    

  涉及到的问题是什么呢?第一,债券持有人效力问题,公司债涉及到众多的债权人,没有人出来挑头,在现有的案例中,议而不决,即使决议,也没有约束力,今后这块需要加强。公司债违约提起起诉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比如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里很明确,这本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但我们到河北起诉时候,说应该在北京受理,到北京起诉时候,说应该在河北起诉,对于这样的管辖异议,保护公司债持有人时候,是不是应该作出特殊约定?这部分诉权是不是剥夺掉? 

  如果存在交叉违约条款,如何对公司债进行特别保护呢?刚才周友苏教授提到关联公司资产问题,在实践中,如何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债的时候,要求设立交叉违约条款,即使子公司、孙公司出现影响受偿能力的时候,要求触发回购或者违约救济条款。    

  涉及到《公司法解释四》的问题,我注意到《公司法解释四》里,有学者认为应该取消债权人诉权,而在实践中遇到的是债权人想起诉,债权人率先发现有违约迹象,公司法司法解释里提到应该赋予债权人诉权,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把债权人诉权拿掉,应该进行保护。    

  法人人格否认问题,只要涉及到关联公司,都可以否定法人人格。另外,还有加速到期等问题,由于时间原因来不及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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