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重整的方式与中国本土实践创新
作者: 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1218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第二部分:评议
1、评议人:刘春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我说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应该是利益排序问题,即在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相关利益方的利益排序问题。我们这个专题讲是的公司重整的方式与中国本土实践创新,我不太同意上午王教授的观点,董事对公司破产程序不仅仅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是对公司股东保护,公司股东申请破产在有限责任里,中午和叶老师交流一下,只说在公司重整里是有股东利益保护的,董事有义务、有责任提起程序,这涉及到王教授讲的出售式重整程序谁启动,法院能做这个判断吗?我最害怕的是什么?2003年、2004年国企改制里,最高法院出了规定,叫国有企业改革的某某规定,把国企资产卖了,接受企业在接受价格范围内承担责任,那出售式重整和国企改制的关联是什么关系?这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我强烈觉得董事是有责任的,我刚好接触一个案子,中国公司投资英国一个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一看公司资产报告表,董事直接申请法院对上市公司破产,投资就打水漂了,没有办法,这就是市场风险。董事对上市公司股东是有责任的,我们的董事,现在成了养老的。此外,我个人同意冯教授的观点,至少在重整里有股东利益保护的,不能说董事没有责任。这是利益排序问题,不要把破产法简单的理解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通常说股东申请破产保护,股东的责任到此为止,我觉得是这样的。
第二,理想和现实的问题。为什么要强化这点?中央也好,最高法院也好,供给侧改革是市场方式,最后不要演变成政府来主导,上午朱老师提到公司治理问题,我们现在已经有这种案子。最高法院去年判的一个案子,清偿管理人说我是大股东,有选择管理人权利,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换了,最高法院认为他有权利,我们要考虑边界和界限问题。
2、评议人:于 莹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目前来说,应该丰富重整的金融工具。目前,重整方式有资本公积金转增以及原有股东让渡几种方式,实务界一直强调能不能发行债券和股票?就现在的股票发行办法肯定不符合条件。但是,随着注册制改革之后,如果只是信息披露的问题,能不能让重组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严把信息披露关就可以,对于重整企业来说,就像一个失血的人,没有血液注入的话,恐怕这个问题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第二,怎么样从以管理人为核心转变为以债务人为核心。重整过程当中,特别是对于生产性企业来说,显然债务人对企业更了解,对企业经营更有意义。所以,结合今天上午的讨论,怎么样使以债务人为核心的制度更完善。
第三,今天大家都在谈破产重整当中的法定人格否定问题。我想谈另外一个问题,刚才,金融企业的几位老总都在为金融企业叫苦,但是,也有另外一个倾向,金融企业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往往要求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导致两个结果:第一个结果,股东根本没有动力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因为一旦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就要实现他的连带责任。另外一个问题,正好跟法人人格法定相对立,股东有限责任名存实亡了,针对这点,能不能引起大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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