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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体系构建的功能主义指向及其市场依赖

作者:齐明 焦杨 时间:2017-01-07 阅读次数:7074 次 来自:当代法学

  三、市场机制对破产法体系功能实现的局限

  在利用市场机制的同时,应当警惕市场机制对破产法体系运行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及时予以校正。破产法的功能发挥需要在自由市场运行的大环境下,通过立法者合理分配权利、设定破产秩序、理清破产法与非破产法的边界以合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平台,通过司法者尊重市场机制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施加干预(如强制重整,接管金融机构等。维持破产秩序、利益冲突的权利均衡)和在市场失灵 (金融危机)时用司法手段予以补充。破产法被编织在市场经济网络中,既要遵循市场的客观规律,有效地把用市场机制纳入其功能机制的发挥中,又要应对受到市场契约冲击所产生的新的破产法问题。主要包括克服市场机制盲目性、维护破产秩序(自由契约和债权交易) 和应对市场失灵三个方面。

  市场竞争和利益博弈是盲目的,这种利益较量的结果常常会导致破产程序走向歧途,因此需要公权力及时介入并予以校正。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利害关系人过多地追求短期利益和其自身的权益,结果必然导致其决策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产生负面影响。破产利害关系人不惜以更大的整体利益为代价追求破产程序中的自身权益,这为在一些情况下允许司法或者立法介入提供了正当性。其次,利益冲突中的强弱势地位取决于破产立法在利害关系中之间的权利分配,而微观的权利分配往往会忽略宏观公共利益的存在。

  建立和维持破产秩序能够有效的降低制度成本,因而破产法试图建立其具有特殊价值追求和调整手段的相对封闭的制度体系;然而由于其功能发挥所依赖的市场机制的开放性,破产程序不断受到其运行的外部环境所造成的冲击。这是自由市场经济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但也引发对破产法体系本质的思考。即能否用契约的方式修改破产法规则?

  破产程序的长期性导致破产利害关系人的时间成本增加,破产债权交易则为债权人提供了把权利及时变现的手段。积极的债权交易能够预示关于债务人价值的市场评价和公司重整的可能结果,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公司重整中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债权的交易者之所以购买债权是因为他们期待公司重整计划产生的债权收益会超过他们所付出的成本。而这里所谈到的收益不仅限于其分配收益,同样也包括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势地位,即“购买破产公司的债权为的是能够主导公司重整。”例如,为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占据控制地位而购买债权。这些交易者感兴趣的不是破 产债权可能产生的分配收益,而是债权所产生的对重整事项的表决权,凭借优势表决地位通过他们的计划或者提出相反的计划。在 In re Allegheny International Inc案中破产法院否定了受让者使用其否决权阻止债务人的计划通过的做法,并基于破产法典1125(e)授权法院废除了受让人的投票权。尽管我国破产法中对债权交易没有明确做出规定,但是在破产法中对单纯以控制表 决权为动机的债权交易进行限制显然是必要的。

  经济危机破坏了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公权力的介入对之进行替代和补充。从2007年始于美国并蔓延世界范围发生的经济危机中,倡导自由市场的美国政府出台总额达到7280亿美元的救市计划主动干预市场经济,采取放任小企业破产,拯救大企业,尤其是金融业的举措就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危机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促使破产法的功能得以扩张。破产法发挥着预防经济危机、缓解经济危机给社会造成的破坏的功能,因此事实上经济危机发生之后常常成为破产立法的高峰时间。从美国破产法史来看,1800年、1841年和1867年破产法都是伴随着经济大萧条或者战后经济萧条产生的破产立法,“当经济危机来临时,国会匆忙通过破产法以缓解大范围的经济萧条。一旦危机过去,便不再需要联邦破产法。就像珀涅罗珀的织物一样,没事的时候国会迅速拆掉它的作品,时局艰难时才又忙碌起来。”直到1938年钱德勒法案的通过才将破产法的功能更多地与市场机制联系在一起,促使重整制度的提出和发展,使其作为重要的破产预防制度在破产法体系中确立下来。不难看出,如果把破产法视为单向服务经济而忽略破产法功能的发挥对市场机制的依赖,那么就会使其沦为拆分企业的程序,其立法追求也仅限于提升拆分企业的效率,进而失去破产制度本身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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