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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作者:徐阳光 时间:2017-06-28 阅读次数:10713 次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实质合并是关联企业破产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与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刺破面纱)既有关联又有区分。在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中,实质合并规则经历了萌芽和诞生、适用范围扩张到适用标准趋严的过程,人格混同虽然仍是主要的判断标准,但同时延伸到资产和负债分离的难度、债权人对债务人单一性或整体性人格的信赖等辅助性判断标准。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对实质合并有着较强的现实需求,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尚未确立实质合并规则,实践中面临实质合并理论基础何在、实质合并动议由谁提起、法院根据何种标准判断、债权人的异议权如何得到保障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案例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

  关键词:关联企业 实质合并 刺破面纱 有限责任

  作者简介:

  徐阳光 男,1979年生,湖南平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兼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月旦财经法杂志》执行主编、《破产法动态(内部电子刊)》主编、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2项,出版个人专著2部,在《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法律适用》、《税务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本文为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破产重整制度研究”(15SFB2025)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的写作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游思颖、魏凯等人的帮助,特此说明并致谢,文责由作者自负。

  一、问题的提出:实质合并为何重要?

  实质合并(SubstantiveConsolidation)是美国破产法官根据其衡平权限创造的一种适用于关联企业(企业集团)破产情形的公平救济措施(原则),其核心要义在于否认各关联公司的独立人格,消灭所有关联企业间的求偿要求,各成员的财产合并为一个整体以供全部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清偿。《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以下简称《破产法立法指南》)第224条指出:实质合并是将企业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对待;实质性合并令应当具备下列效力:一是被合并集团成员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处理,二是消灭列入合并令的集团成员间债权和债务,三是对列入合并令的集团成员的债权如同对单一的破产财产的债权处理。〔1〕

  实质合并规则的产生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一种挑战。长期以来,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在商品经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有限责任制度,不仅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有效地实现了资本的联合与集中,降低了企业组织成本,更为公司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公司之所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原动力的秘诀之所在。然而,实质合并规则打破了有限责任的教义,直接否认了关联企业各自的独立人格,是一种整体性的挑战。

  不仅如此,实质合并规则还对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刺破法人面纱)提出了挑战。

  有限责任理论并非不可撼动,而是存在限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一种有限责任制度的有限调适,允许在滥用人格的情况下刺破面纱、追索股东责任。但这种制度常见于个案中,并不构成公司人格整体性、终极性的消灭。背后的理论在于,有限责任制度(原理)是现代公司法之根基,而实质合并的效力正是对关联企业独立人格的整体性、终极性否认,因而该原则自产生以来就饱受批判。

  然而,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中存在着客观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代大型企业多选择通过集团化运作的方式来降低内部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关联企业因而也已成为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现象,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关联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法律层面上的独立地位与经济层面上的密切联系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导致的问题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体现得并不明显,但当企业出现破产情形时,这种冲突的影响就会被放大,甚至导致破产法的公平价值、程序价值以及重整制度价值受到严重破坏。〔2〕因此,对关联企业破产应采用特别手段加以规制已成为共识,实质合并规则就是在人格否认制度、衡平居次(深石原则)和从属求偿原则之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全新的制度。《破产法立法指南》第219条、第220条也指出,破产法应当尊重企业集团中各成员的独立法律身份,但法院可以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针对企业集团中两个或多个成员下令进行实质合并:一是法院确信企业集团成员的资产和债务相互混合,以致没有过度的费用或迟延就无法分清资产所有权和债务责任;二是法院确信企业集团成员从事欺诈图谋或毫无正当商业目的的活动,为取缔这种图谋或活动必须进行实质性合并。〔3〕

  在美国,实质合并规则仍只存在于判例法中,并未进入成文法体系。同样,中国的破产法也未确立该原则,但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例,既包括破产清算的案例,也包括破产重整的案例。而且,中国现实中的关联企业治理结构欠规范,投资人(股东)利用关联企业逃废债务的现象较为严重,传统的破产规则难以有效应对。因此,本文旨在对采实质合并规则的美国的发展和中国实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构建中国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具体建议,为关联企业(企业集团)破产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有效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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