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阳光: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作者:徐阳光 时间:2017-06-28 阅读次数:10709 次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UNCITRAL,Legislative Guide on Insolvency Law ,Partthree:Treatment of Enterprise Groups in Insolvency,United Nations,New York,2012,pp.72-73.
〔2〕参见王欣新、周薇:“论中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制度之确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52页。
〔3〕UNCITRAL,supra note1,pp.71-72.
〔4〕有美国学者认为,实质合并规则具有成文法的依据,因为《美国破产法》第105条赋予法官的“衡平权力”,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并经由判例衍生成为规则。但实际上,对于该规则是否能作为实质合并的法律基础在美国也是有着很大的争议与讨论。在InreKmartCorp.案中,Easterbrook法官就否认了第105条作为实质合并法律基础的做法,认为“第105条的作用是为了让法院更好地实施某项法律制度,而非推翻或者凌驾于其上”。SeeInreKmartCorp.,359F.3d,866,871(7thCir.2004).美国著名破产法学者道格拉斯评论指出:“不仅破产法没有规定实质合并规则,连或许可以成为实质合并规则的法律基础的破产法第105条也一次次被诸多法院所否决。”SeeDouglasG.Baird,“SubstantiveConsolidationToday”,47BostonCollegeLaw Review ,19(2005).
〔5〕Sampsell v.Imperial Paper & Color Corp.,313 U.S.215(1941).
〔6〕Fish v.East,114 F.2d 177(10th Cir.1940).
〔7〕In re Owens Corning,419F.3d.(Bankr.Ct.Del.2005).
〔8〕UNCITRAL,supra note 1,p.73.
〔9〕Chemical Bank New York Trust Co.v.Kneel,369F.2d 845(2d Cir.1966).
〔10〕Baird,supra note 4,p.16.
〔11〕Supra note 9,pp.845,847.
〔12〕In re Vecco Construction Industries,Inc,4 Bankr.(Bankr.E.D.Va.1980).
〔13〕In re Auto-Train Corp,810 F.2d(D.C.Cir.1987).
〔14〕In re Augie/Restivo Baking Co.,860 F2d.(2d Cir.1988).
〔15〕Supra note 7.
〔16〕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将实质合并规则中的债权人依赖(CreditorReliance)标准限定适用在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人,而侵权之债和法定之债是排除在外的,因为这些债权人之所以成为债权人不依赖任何其他因素。
〔17〕Sabin Willett,“The Doctrine of Robin Hood -A Note on 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3 DePaul Business & Commercial Law Journal,101(2005).
〔18〕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19〕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第111页。
〔20〕同上注,第112页。
〔21〕李永军、李大何:“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及司法审查———对‘合并重整’的质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51-52页。
〔22〕参见王欣新、蔡文斌:“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第33页;王欣新:“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28期,第5-6页。
〔23〕参见郁琳:“关联企业破产整体重整的规制”,《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28期,第12-13页。
〔24〕UNCITRAL,supra note 1,pp.55-60.
〔25〕奚晓明:“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第4-5页。
〔26〕参见“民二庭召开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讨论会”,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60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4日。
〔2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4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载王欣新、郑志斌主编:《破产法论坛》(第十一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7页。
〔28〕参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第30页。
〔29〕参见刘敏、梁闽海:“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审判实务问题———以闽发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视角”,《法律适用》2013年第7期,第78页。
〔30〕参见陶蛟龙、史和新:“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纵横集团“1+5”公司合并重整案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第27页。
〔31〕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破字1-3号民事裁定书。
〔32〕参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2-3 号民事裁定书。
〔33〕参见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商破字1-1号民事裁定书。
〔34〕孔维璌:“实质合并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28期,第18页。
〔35〕王欣新、周薇:“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第75页。
〔36〕张少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研究”,《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第22页。
〔37〕有学者认为,如果法院欲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必须先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在《破产法》中通过裁定的方式就能否认三家公司的独立主体资格。法院在某个企业开始重整程序时,不能发现该企业与其他企业有关联交易就强迫其他企业也一起搞合并重整,而是应按照连带债务人的规则处理。参见李永军等,见前注〔21〕,第52页。
〔38〕王欣新等,见前注〔35〕,第76-77页。
〔39〕参见朱黎:“论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统一适用———兼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思考”,《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3期,第158-160页。
〔40〕参见王欣新等,同前注〔22〕,第34页。
〔41〕See Fish v.East,114 F.2d 177,191(10th Cir.1940);In re Vecco Construction Industries,Inc,4 Bankr.407,410(Bankr.E.D.Va.1980);In re Food Fair,10 Bankr.123,127(Bankr.S.D.N.Y.1981);etc.
〔42〕王欣新,见前注〔22〕,第7页。
〔43〕一般认为,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申请权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即各关联企业,在关联企业已启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清算义务人实际享有并行使申请权的情况甚少,而出资人不宜享有申请权。王欣新,见前注〔22〕,第7-8页。
〔44〕见前注〔31〕。
〔45〕参见田信、李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探析”,载王欣新、尹正友主编:《破产法论坛(第八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68页。
〔46〕参见王欣新等,见前注〔35〕,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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