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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进路:无产可破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朱波 曹爱民 吕建军 时间:2012-11-22 阅读次数:2557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关人员责任方面有所作为。在解决诸如破产程序终结后,对新发现的债务人的财产的追收方面的难题也有所助益。设立公共管理人制度,在国际上也有例可循,如澳大利亚的破产管理人公共办公室(5)美国的联邦托管人机构(6)等。

根据我国的实际,可以考虑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公共管理人机构组织、管理,亦可以由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专门行使公共管理人的职责。

    (三)建立破产费用援助机制,适当弥补管理人报酬的不足。因为无产可破案件的特殊性,破产费用不足是导致该类案件规范、有序审理的“瓶颈”,制约了破产工作的有效展开,如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等。因此,建立破产费用援助机制是应对这一难题的不错的方案。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推动政府对破产案件财政援助的长效机制,已经启动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专项调研(7)

    为调动管理人接受无产可破案件的积极性,滨城区法院探索建立了管理人报酬基金,并已正式运作。该法院的经验做法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作了书面交流(8)目前,该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从本院的诉讼费收入中划入;二是财政拨款,主要是破产企业使用的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的拨付;三是社会资助,主要是在其它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在最初的积累中,财政拨款5万元,从本院经费(实为诉讼费收入)中拿出5万元,社会资助6万元,共16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以上资金由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使用。作为一项制度,滨城区法院通过与管理人多次沟通和征求意见,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以后从破产案件管理所得报酬中按比例提取:10万元以下部分按6%提取,10-20万元部分按8%提取,20-30万元部分按10%提取,依此类推,但最高不超过30%。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建立实施后,先后有4起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双泉、鲁北燃料、荣创和华云等公司)工作得以启动。除基金启动资金外,已从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基金5万元,支付破产案件管理人的3万元在破产财产变现后已全部返回填平,余额已达21万元。

    在将来的运作中,作为长效机制,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途径募集基金:一是在企业的初始登记和以后企业年检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企业规模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这符合“来源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法理基础;二是建立管理人互助机制,从其所得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三是明确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后的尾数可以作为破产费用援助基金使用(在债权人会议上可以通过相关的决议),或者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债务人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可以作为破产费用援助基金累积使用。目前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将来应纳入财政管理体制或归口行业管理。

    另外,借  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对管理人的报酬收入采取税收优惠的办法(9)也是鼓励管理人热心从事此种类似公益事业的一种措施。作为临时性的措施,在对管理人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查时,对其参与无产可破案件作为一项独立的内容也是可行的。在对管理人的轮候指定时,也应适当地平衡各类案件,注意“肥瘦搭配”,灵活把握。

    滨州中院在审理物资系统企业破产时,所不足的破产费用从本系统其它案件中调剂使用。

    (四)设立简易程序,突出效率原则。鉴于无产可破案件的事务相对简单的特点,有必要对相关的程序做简化处理,但对涉及到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事项,如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不能一概省略。实践中,因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滨州法院大多只是在诸如通知事项中采取了灵活的方式,对各种程序的时限上尽量缩短等措施。而且,最高法院[2008]10号批复显然不能满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

    故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对无产可破案件的程序性规定从简,以利于审理的效率,适当节约司法资源。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的范围可以限制在破产财产价值10万元之内,审限为6个月。法院在决定适用该程序时,可以视情召集债务人、债权人及利益相关人举行听证会,在作出决定后及时予以公告并通知破产关系人。债权人不能对管理人的选任提出异议,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清理债务人(破产人)的财产。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可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事项由法院予以决定,必要时可以裁定为之,实行一审终审制。对通知和公告事宜以简便的方式进行。如果在破产过程中发现了较多的破产财产,法院认为应变更为普通破产程序的,可以裁定撤销简易程序。其他未尽事宜适用普通破产程序的规定。

 

(5) 参见付翠英编著:《破产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6) 参见尹正友、张兴祥:《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990

(7) 参见奚晓明:《认真实施企业破产法  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 201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8) 详见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 2011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8082页。

9 谢俊林:《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专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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