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邦定:关于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若干思考
作者:音邦定 时间:2012-11-26 阅读次数:2633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按照合同依法剥离公益工程建设需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中,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按规定建筑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同意政府的道路、管线、给排水、供气、供电等社会公益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人宗地范围内道路、绿化、学校操场占用的商业地时,虽有关于公益工程的合同约定,但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要求,办理立项批文,核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批准证书等。这样保证了公益工程建设需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使得该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不计入破产财产的评估、变价工作。虽然没有被估价的商业用地占地面积不大,但是管理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不搞特殊,对破产工作细致独到的处理方式是值得参照与借鉴的。
(三)公平、公正地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为了全面地核算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正确剥离出职工住房占用的土地、公益工程建设需要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管理人专门聘请了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测算、评估,准确地核算出破产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变现,合法、公正地解决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保证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虽有其特殊性,但它与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是紧密相连的,管理人在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上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和协助,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加强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研究,以求更好地解决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中的纷繁、疑难问题。
五、审查确定关联企业破产方案,确保广大债权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关联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之间联合体。 1《企业破产法》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相关的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存有较大争议。一般来说,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主体是大型集团企业,各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存在资产、人员、资金混同的现象,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又加之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建立较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实务经验不足,因此在如何平衡众多债权人利益、协调地方政府维稳以及保护关联企业等问题上,都对管理人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内有部分学者认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可以快速解决大型集团的破产问题,减少法院工作量,让更多的债权人受益。但是,任意地运用实质合并原则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否定,不应适用于所有大型集团关联企业的破产案件。“谨慎适用是我国在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时应采纳的原则,要严格限定适用条件,不能轻易打破现有基本法律制度,应当排除仅仅为简化程序、减少工作量或满足债权人期待为目的的合并处理,否则会造成对法人财产独立原则的根本性冲击。”2
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中,破产管理人为了更准确地解决合并破产问题,在申请住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等部门,调档查阅了该集团及其控股的五家公司的相关公示登记资料,深入分析了六家主体之间的资金来往情况,并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现裕中集团与其子公司之间存在诸多混同:
1.除裕中染织外,其他五家公司经营地址一致,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一人兼职数公司的情况普遍;
2.各公司财务统一在集团分设账簿核算,财务人员也是共同使用;
3.在实物清盘中实物资产存放、使用混同,无法按账面列示固定资产卡片逐一进行核对,仅能按各存放地点实物盘存并进行登记。同时,存货类物品,如机物料、钢材等品种,账面未按数量金额式核算,且实际盘点中未见相关实物。
4.裕中集团与各控股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频繁且资金数额较大,相关账务处理混乱,单方记账行为普遍。
据此,管理人认为,裕中公司及其控股的五家公司在资产、人员、资金等方面存在严重的混同现象。所以,对六个主体一并宣告破产,有利于对该公司破产财产的整体处置变现。法院最终依据实际情况,裁决六家公司合并破产,保护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理和惯例的做法。
从目前来看,我国对于关联企业破产的立法严重滞后司法实践,笔者希望相关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以解决当前实务中出现的许多难题,减少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1]施天涛:《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载《清华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2]王欣新、周薇:《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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