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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派生诉讼立案实务研究

作者:孙静波 张进 时间:2012-11-28 阅读次数:2257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特定情形由其他权利人代为应诉。管理人怠于行使诉权并影响破产财团时,应允许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等相关权利人代为起诉,但需增设管理人答复前置环节。即权利人应先申请管理人审查涉诉事项并提起派生诉讼,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起诉或暂时不宜起诉或起诉成本高于诉讼效益的,应及时释明,引导权利人更改诉讼意愿;管理人逾期未答复或权利人经其答复后仍认为其无正当理由未依法起诉,可以自身名义提起派生诉讼。从而充分发挥管理人效用,推动良性沟通,增加信息透明度,避免当事人动辄提起不必要诉讼或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拖延破产进程。如多名权利人基于同一争议事项分别起诉时,可视情况合并受理以提高办案效率。

    综上,立案庭应审慎审查诉讼主体,对当事人错列主体的应加强释明,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当事人往返诉讼。

    七、破产派生诉讼起诉时间规制

    破产法对派生诉讼起诉时间并无规定,这给司法实务造成一定困扰。

    (一)派生诉讼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诌议

    常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二年。派生诉讼是一律适用该时效还是对当事人起诉时间另行规制目前存在争议。一是认为不应限制,否则与民事诉讼法相悖,人为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认为应确定派生诉讼起诉期限,以避免破产债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各方当事人权益及破产全局。

    由此还衍生几个问题:破产程序完结后还能否提起派生诉讼?重整计划施行阶段,异议债权人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还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依派生诉讼案件类型确定诉讼时效

    破产派生诉讼旨在解决涉破产民事权益争议,时间拖延过长将失去意义,应加速办理。 1如不对此类诉讼的起诉时间予以规制,将可能出现后续诉讼在破产全程乃至破产完结后源源不断、久拖不决、危机破产全局,甚至悖逆破产豁免原则,致使诚信经营的债务人陷入派生诉讼的无尽困境,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更生目标、继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社会财富。故建议依据诉讼类型确定时效: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限期起诉。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提高经济流转效率,维护交易安全,实现个体私益与社会公益间的平衡, 2而破产债权的确定对于债权人行使后续权利及破产全局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影响到法院出具债权确认裁定的内容、效力及严肃性,故应适当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诉讼时效。同时鉴于债权人对其他破产债权有异议,但因信息稀缺、滞后,需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故应给予合理时间。综合考虑,可规定异议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全部债权审核结果之日起特定时限内起诉,体现债权人利益与破产全局利益的衡平。相应的,在制度设置上应明确管理人在完成全部债权审核后,集中向申报人发送债权审核通知,并书面告知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特定时限内(如30日)起诉,逾期视为认同债权审核结果,不得再行起诉。而职工对劳动债权有异议并请求更正,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审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及告知诉权。

    涉权利人权益之诉适用常规诉讼时效。涉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第三人等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派生诉讼,多为解决财产权益争议,故可参照普通民事案件适用2年常规诉讼时效。

 

  1雷震:《破产派生诉讼司法实务问题研究》,载《破产法论坛》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94页。

   2张景良:《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及其目标实现》,载《判解研究》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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