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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丁铭:我国自动中止制度之完善

作者:郭丁铭 时间:2012-11-28 阅读次数:1642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自动中止制度的立法理由

    自动中止制度的立法理由可以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方面理解。从债权人角度看,自动中止制度有利于保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便利全体债权人的平等受偿。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清偿制度,不是保障某个债权人单独受偿的法律程序。但是,由于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其财产无法清偿全体债务的客观事实,必然引发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催收竞赛。为防止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之外将债务人财产无序肢解出售, 1或者说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在有序分配给债权人之前消散, 2立法者创造了自动中止制度阻止债权人的自利行为。从债务人角度看,自动中止制度对其也有重要意义。当债务人陷入客观破产状态时,必然面临债权人的催收压力。债权人或者通过非司法途径催收债权,比如写信、打电话、上门主张债权、将债务人拖欠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顾客等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起诉债务人或扣押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3债权人的上述债权催收行为轻则影响债务人营业的正常运行,重则导致债务人营业的停顿和财产的分崩离析。自动中止通过中止单个债权人的催收行为给债务人提供喘息之机,使债务人能够尝试清偿债务或重整。 4因此,自动中止制度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重大意义。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自动中止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努力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分配。 

   

    三、拓宽自动中止的对象范围

    《企业破产法》将自动中止的对象限定为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以及开始但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和仲裁两类法律程序。前者主要指向执行程序,后者指向裁判程序。这两类程序是自动中止的主要对象。但是,《企业破产法》没有将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设立担保权的行为纳入自动中止的对象范围。

    (一)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有关债务人在破产程序正式启动前已经开始但未结束的行政程序一旦涉及债务人财产,应该纳入自动中止的范围。理由有二:第一,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债务人立即丧失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也就丧失了合格当事人的资格。合格当事人是新取得债务人财产管理处分权的破产管理人。 5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如果继续由债务人参与,这与其丧失财产管理处分权的客观事实存在冲突。第二,债务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激励已经大大削弱。无论是在破产重整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及其投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都会受到严格限制。特别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债务人的最终命运是丧失法律主体资格,而债务人的投资人损失掉其对企业的全部投资,同时管理层会被集体解雇。如果仍然由债务人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政程序,则全体债权人可能因债务人不积极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或故意损害自己的财产利益而受到损害。虽然对相关行政程序的最终结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程序中获得的不利决定一般会影响此后的诉讼结果,这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难度。行政诉讼程序如果是初审,还可以通过上诉纠正,如果是终审则难以纠正。从国外的破产立法看,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都是自动中止的对象。《美国破产法》明确规定“对债务人实施或继续实施(包括启动和借助于某种程序)司法上的或行政上的行为、或其他在破产案件开始之前或之后启动的针对债务人的诉讼程序或其他程序,或者追索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的行为” 6一律自动中止。可见,《美国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并不只针对普通民事诉讼,而是平等地涉及任何针对债务人的诉讼或其他程序,无论该诉讼或其他程序是在法院、其他某些政府机关(立法的、行政的、管理的或准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或其他一些私人性质的纠纷解决机构提起。 7《日本破产法》第44条第1款也规定破产程序一旦开始,以破产人为当事人的有关破产财团的诉讼程序中止。其第46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处理的有关破产财团的案件准用第44条的规定。

 

  1Mann v. Chase Manhattan Mortgage Corp., 316 F.3d 1, 3 (1st Cir. 2003).

  2Penn Terra Ltd. v. Department of Envtl. Resources, 733 F.2d 267, 271 (3d Cir. 1984).

  3 参见[美]大卫?G?爱泼斯坦:《破产及相关法律》(第6版)(美国法精要?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60页。

  4See In re Siciliano, 13 F.3d 748, 750 (3d Cir. 1994).

  5参见[日]伊藤真:《破产法》(第4版补订版),有斐阁2006年版,第294页。

  6《美国法典》第11篇第362条(a)款1项。

  7参见【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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