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丁铭:我国自动中止制度之完善
作者:郭丁铭 时间:2012-11-28 阅读次数:1642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违反行为的效力
违反自动中止的行为的效力有两种选择:一是无效,二是可撤销。美国绝大多数法院适用无效规则,即违反自动中止的行为自始无效。 1因此,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主体违反自动中止,则该行为或事件对于债务人和其他受自动中止规则保护的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同其没有发生一样。 2就我国而言,《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进行个别清偿无效。至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进行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是否无效,《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根据破产法理论,债务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自破产申请受理后应该移交给管理人,因此债务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至于违反自动中止的其他法律程序的效力是否无效,《企业破产法》也没有明确。权衡之下,《企业破产法》将违反自动中止的行为或法律程序规定为无效比较合理。理由如下:第一,无效行为没有时间期限的要求,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权利。撤销权的行使一般都有期限规定,逾期则丧失该权利。此外,无效行为允许任何人向法院提出主张,可撤销行为只能由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主张撤销。因此,规定无效更加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二,《企业破产法》已经明确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而个别清偿与其它财产处分行为本质上都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同一性质的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欠妥。如果统一规定为无效则能消除彼此之间的冲突,也有利于法律的统一。
(二)损害赔偿的承担
违反自动中止如果给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失,当事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美国破产法》规定因任何故意违反自动中止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个人(individual)可以得到实际的损害赔偿金,包括律师费和损失,同时在适当情况下,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 3虽然有些美国法院将个人限定于自然人,但大多数美国法院认为此处所说的个人应当包括公司、合伙以及政府。 4据此,赔偿责任受到主观要件的限制,即当事人必须是故意违反自动中止。如果当事人不知道破产程序启动的事实,虽然其行为无效,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主体为债权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赔偿责任主体是违反自动中止造成他人损失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政府机构是违反自动中止的当事人,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律明确其享有豁免权。
六、统一自动中止的开始时间
自动中止的开始时间是破产程序启动时间。由于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模式是破产申请受理方式,所以我国的自动中止开始时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以公告为准,还是作出裁定之日为准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而不是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时指定管理人。此外,各国破产立法惯例都规定管理人于破产程序启动时指定。《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公告。这也证明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不是公告时间,而是裁定作出之时。但是,有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以法院内部完成立案并发出破产案件的公告为准,即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之日为准。 6不仅如此,上述观点已经成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的主流意见,并被规定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中。 7如果将来正式出台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作出上述规定,则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冲突。为了避免上述冲突,最好在将来正式通过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自动中止开始时间的规定进行修改,以求与《企业破产法》一致。
1参见【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
2同上,第155页。
3参见《美国法典》第11篇第362条(h)款。
4参见【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162页。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6、19、20条。
6参见童兆洪:《民事执行的法理思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
7《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的案件后,自第一次公告或者通知执行机构之日起,执行机构所为的执行清偿,应当予以撤销,并将清偿的财产交由破产法院处理。因不知破产公告而在其后所为的执行拍卖、变卖,如无因拍卖、变卖程序本身的瑕疵而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应当予以维持,但所得价款应当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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