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别清偿行为在实务中的判定
作者:李军红 时间:2012-12-18 阅读次数:3281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企业破产法对于个别清偿行为进行特别规定的缘由
实务中,时常会出现债务人在经营无效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隐匿等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丰富债务人的财产范围,防止债务人通过个别清偿程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企业破产的过程更加完善,更加趋近于公平,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个别清偿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对个别清偿行为予以禁止和限制。具体的原因主要有:
(一)维护破产程序的稳定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整个破产案件已经进入了程序中,如果贸然的因为债务人个别的清偿行为,而打断整个程序的话,会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这样一来就打破了法律的严肃性,反而会得到不好的效果,想要通过破产来清理市场主体遗留下来的问题,显然达不到。
(二)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关系是核心的法律关系,通过破产清算公平的对各债权人给予清偿,或者通过和解和重整程序,对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做出合理安排,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一般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之间,一般债权人和一般债权人之间等,建立公平合理的制度机制,是现代法律制度所必须的。
而对个别清偿行为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正是体现了这一精神,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合理的分配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杜绝债务人为了一己私心而转移或者处理自己的财产,从而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到不到保障,进一步地维护了公平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点对市场经济也是必须的,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个别清偿行为在实务中的判定
个别清偿行为在实务中有不同的表现,其一,法律规定中的常见类型是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6条和第32条的一些情形,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常态。其二是反常态的类型,比如债务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情况,这些都需要我们一一探讨。
(一)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意义
提到这个问题,是因为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况在实务中出现的较多,需要先弄明白它们产生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财产数额
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对单纯保护职工债权人利益,置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利益于不顾的思想已经改变。所以要均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已经是企业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个理念。
而将个别清偿行为明确规定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正是要体现这个理念。无效和可撤销中包含的情形均严重的降低了债务人的财产数额,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强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当处分的财产是可以追回的。
2、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制度的完善主要就是想公平合理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个别清偿行为的明确规定则体现了这一个理念。
无效和可撤销中的类型,一旦被人为利用,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债权人的利益遭受莫大的损失。可是一旦有了法律的规制,这样的情况就能得到杜绝。例如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将财产以低价转让的情况,如果没有及时控制,很容易引起破产程序的混乱,导致无法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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