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上市公用企业重整的价值与路径选择
作者:李汉波 湛少鹏 时间:2012-12-21 阅读次数:1739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非上市公用企业重整的价值
公用企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一般而言,公用企业往往拥有其他企业不具有的资源优势:一是具有特殊的投资主体,以国有控股为主或完全由政府投资,亦即国资背景;二是具有特许的经营资格,持有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三是具有特有的垄断地位,在一定范围内少有或没有与其竞争的同类企业。非上市公用企业是指前述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中未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虽进行股份制改造但未上市交易的企业。其与上市公用企业一样具有公用企业的资源优势。如果说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优势能够为其开启一道顺利重整的门,那么非上市公用企业的资源优势则能够为其推开一扇顺利重整的窗。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许的经营资格、特有的垄断地位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就是一块香饽饽,会令投资者趋之若鹜。困境非上市公用企业重整,即使政府部门不放弃其控制地位,金融企业或其他企业考虑到与政府投资企业交易的责任和风险较小,也乐意参与重整融资事务。笔者认为,既然非上市公用企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可以提高重整成功的几率,就应当适用重整制度对陷于困境的非上市公用企业进行积极挽救,使其重建再生,而不应让其走向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比较,企业重整既能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保留职工的就业机会,又能很好地兼顾各方利益,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使企业陷入困境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致扩散和放大。无论是于投资人,还是于债务人、债权人,亦会是于社会,让一个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重建再生远比让其破产清算的效果更好。适用重整制度挽救困境非上市公用企业,更能体现重整的价值。
(一)化解企业债务,使企业获得重生之机
虽然非上市公用企业在一定范围内独占经营,始终处于垄断地位,但是影响企业经营效益的因素很多,处于垄断地位的优越性仍无法保证企业的长盛不衰。因此,非上市公用企业亦有深陷困境之虞。其陷于困境,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管理体制不完善,机构臃肿,缺乏民主,不能科学、合理地治理公司;二是成本控制不严格,盲目投资,非理性开支,不能有效地控制经营成本;三是价格机制不科学,该调未调,该补未补,企业长期亏损经营独自支撑;四是国家政策调整或者行业生存环境发生变化,致使经营效益日益下滑。当其长期负债经营,债务越来越重,资金链出现断裂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便濒临破产。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不得对债权人单独清偿;除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权利人得暂停行使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取回权人欲从债务人处取回财产,亦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甚至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这些法律制度,确保债务人获得了暂时的喘息之机。若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并得以执行,则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换言之,债务人通过成功重整,可以大幅度降低负债,恢复营运能力。非上市公用企业长期执行政府定价,定价高则效益好,定价低则效益差。对于负债累累的非上市公用企业,通过一次调价就转变其经营状况,不太现实。若通过重整,则有可能使其及时、有效地降低企业负债率,实现脱胎换骨的逆转,迅速摆脱债务泥潭。玉泉自来水公司通过重整,化解了近亿元的债务。若该公司仅是调整水价,每年新增收入约5-600万元,在不计算债务利息的情况下,化解亿元债务也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这对于化解巨额债务而言只是杯水车薪,不能及时解决根本问题,且无法保证该公司能够始终背负巨额债务坚持经营。由此可见,重整较之于单纯的调整水价效果显著,其所化解的债务是调整水价无法企及的目标。
(二)保护债权利益,使债权清偿比例更大
债权人是重整程序的参与者之一,在关系人会议中占有重要席位。重整制度的设计中,注重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中的债权人分为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务债权人以及普通债权人。重整计划草案若要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述条件:⑴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就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延期清偿的损失将得到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⑵劳动债权、税务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⑶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⑷前述债权人表决组或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这些法律制度,使各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有力保护。虽然重整中限制过担保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但是就总体而言,债权人实际分享的利益强于企业破产清算的结果。无疑,相较于破产清算,选择重整,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更大。如果重整方案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比清算分配更大的好处,债权人不会做出自愿忍让。 [3]可见,重整制度之所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与其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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