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上市公用企业重整的价值与路径选择
作者:李汉波 湛少鹏 时间:2012-12-21 阅读次数:1739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非上市公用企业重整,由于具有资源优势,重整成功的几率较大,债权人的利益更能够得到充分保护。玉泉自来水公司重整案中,经确认的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务债权,都100%清偿。若破产清算,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零。但通过重整,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4.318%,虽然偏低,但是好于破产清算的结果,得到了普通债权组近九成债权人的认可与接受。
(三)保留就业机会,使职工避免失业之忧
我国破产法重整一章中虽然未对职工就业作出安排,但是重整制度的价值中却实际体现着对职工就业的隐隐关怀。企业破产倒闭,职工离岗失业;企业重整存续,职工基本无忧。在重整制度下,企业获得喘息再建的机会,虽然部分职工可能因为人员精简不得不离开,但是原企业的骨干和大部分职工仍可继续为得以存续的企业服务,从而避免大面积失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非上市公用企业具有行业专属性,其多数职工除本专业外,再无其他专长。若企业破产清算,必然将他们推向社会。由于他们就业的领域相对较小,很可能较长一段时间都无法找到适当的工作。适用重整制度对困境非上市公用企业加以挽救,不仅仅是挽救了债务企业,更是挽救了一名名职工,一个个家庭。玉泉自来水公司重整案中,该公司653名职工无一裁员,有力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现营运价值,使资产避免流失之痛
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债务人的资产都是各方关注的核心。资产的价值和处置,无不牵动着利害关系人的目光。在破产清算状况下,债务人的资产属于破产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以清偿债务。而破产企业的资产中除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价值较大的可能就是机器设备。机器设备脱离其正常的用途,必然价值大减,容易造成“资产流失”。但在重整状况下,拍卖、变卖债务人资产的情况较少,可以大大减少资产拍卖、变卖带来的自然损失。事实上,据学界回忆,公司重整制度肇始于19世纪初的美国铁路公司重整立法及实践。铁路公司资产最实质性的特征是其专用性,也即铁路设备(诸如铁轨、枕木及其所占的土地)是典型的企业专用资产。这些铁轨、枕木如用于其他经营,基本一无是处或分文不值。铁路资产的专用性,或其适用于其他企业的一无是处,促成了困境铁路企业重整的必要性。[4]
非上市公用企业基本上拥有特定的网络设施或专用设施。这些设施不是社会通用品,只能在专属领域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困境非上市公用企业重整成功,意味着这些专用设备得以继续发挥作用,不会产生企业破产带来的“资产流失”的隐患和痛楚。玉泉自来水公司重整案中,该公司的管网设施虽然陈旧,但是仍得以利用,使物尽其用,真正发挥了企业资产的营运价值。
(五)关注社会利益,使他方避免冲击之伤
非上市公用企业具有公用企业的属性:服务对象的普遍性、满足需求的基础性、对基础设施网络的依赖性、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结合性。这些根本属性,决定了公用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失败倒闭,影响甚巨。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往往一个企业生死的同时也牵连着另一个企业的生死。通过重整程序挽救困境非上市公用企业,避免其破产清算,割断企业破产清算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可以预防债务风险向第三方、第四方甚至更远方传递和蔓延,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
在玉泉自来水重整案中,债权人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经鄂州市政府同意与玉泉自来水公司签订《经营权转让预订之协议》,并交付了2500万元的定金,但因玉泉自来水公司违约,致使定金及违约金多年不能偿付。借助重整之机,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地行使了取回权,并实现了部分普通债权。如该公司的债权不能顺利实现,则可能使其股票价格产生波动,以致影响千千万万股民的利益。
三、非上市公用企业重整的路径选择
当债务人的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后,债务人即进入重整期间。重整期间的债务人犹如一只织茧之蚕,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持续织造、蜕变才能破茧而出获得新生。这一系列持续织造、蜕变过程就是重整的过程。如何织造、如何蜕变则是重整的路径选择。债务人的重整路径中,包含着管理模式的选择、重整方案的选择以及重整方案的表决、批准等等。而至重者,当属管理模式的选择与重整方案的选择。一为程序之关键,一为实质之关键,关系着重整能否顺利推进,能否取得成功。非上市公用企业重整应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和可行的重整方案,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事半功倍,达到重整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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