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出资责任的破产处理机制
作者:王艳华 时间:2013-01-06 阅读次数:2743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与相关程序的衔接
如果在破产之前,针对出资责任,公司机关、股东或债权人已经提起了诉讼或申请执行,相关程序该如何与破产程序衔接呢?
1、公司作为原告的出资责任的诉讼、执行程序中止。
破产前,公司作为与原告,已经对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其他责任提起了诉讼,在公司破产后诉讼仍然没有终结,则由诉讼中止,管理人取代原来公司的地位,然后,诉讼继续进行。
如果已经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下,那么,由管理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程序中止。所涉及的财产,由管理人收回。
2、股东派生诉讼
破产前,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追究违约股东的出资责任;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该诉讼没有终结,管理人可以要求诉讼中止。因为破产后由管理人行使追究出资的责任,管理人可以更换当事人,由管理人充当原告,然后,诉讼继续进行。
如果股东派生诉讼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公司破产时,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管理人可以作为有异议的第三人提出异议,中止执行。
3、债权人代位诉讼
破产前,债权人基于代位诉讼,请求违约股东向其履行义务,如果该诉讼未终结时,公司的破产程序开始,则诉讼中止。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诉讼中,属于第三人的地位 ,公司破产后,管理人作为破产公司的代表机构,依然承继其在代位诉讼中的地位,即作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第三人。管理人参加诉讼程序的目的是收回破产财产。代位诉讼中,如果是对出资责任的确认诉讼,则管理人取代公司的法律地位后,应当作为原告,诉讼继续进行。该诉讼实际转变为管理人回收为出资财产的诉讼。胜诉后,股东向管理人而非向债权人交付财产。
如果债权人的代位诉讼审结,债权人申请对股东强制执行,由于该执行会形成对债权人的优先性性清偿,有违破产程序公平偿债的目的,则该执行程序因公司破产应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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