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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责任的破产处理机制

作者:王艳华 时间:2013-01-06 阅读次数:2744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管理人追回出资的范围

    管理人追回出资的范围,限制在未交出资的本金及利息,而且,仅仅是一次性承担责任。

    一是,本息范围内。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股东违约未尽出资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其责任范围也仅仅是延迟给付的利息。如果超出出资本金和利息的范围,违背了有限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利息。如果是股东违约,当然给付利息。但是,如果股东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股款,未到期公司破产,股东当然不需要支付利息,。

     二是,一次性承担责任。股东只向公司进行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向一位债权人支付后,其他债权人再提出请求的,股东可以拒绝支付。但是,如果股东向债权人的交付,造成债权人的优先地位,则有可能在破产之后被管理人撤销。

  

    四、管理人追回出资的程序及与相关程序的衔接

    (一)管理人追回出资的程序

     管理人追回出资的程序,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

    首先,协商的方式。管理人可以要求责任主体履行义务,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出资,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的董事经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责任主体没有异议,自愿承担责任,则管理人没有必要动用司法程序。这种方式符合私法自治精神,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责任主体拒不履行义务,则管理人可以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如果责任人仍不履行义务,管理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破产后的提起的诉讼,由破产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涉及的股东财产不在破产法院管辖地的,可以考虑由股东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助于财产的执行。这一点破产法需要明确破产管辖的一般原则和例外情形。一切从破产程序高效公平进行的目的出发,适当调整关于破产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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