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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责任的破产处理机制

作者:王艳华 时间:2013-01-06 阅读次数:2744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对于抽逃出资,其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是股东以合法的行为掩盖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例如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向公司借款,变相抽逃出资。对于此类行为,管理人需要斟酌判断,提请法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追回资本。

    (2)出资迟延,是指股东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对此情形,管理人可以直接催缴出资,要求股东出资;股东拒绝出资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回出资。

    (3)出资瑕疵,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瑕疵的情形很多。

    第一,不完全出资。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完全缴纳出资,只缴纳了部分出资。一是现金出资,不足额缴纳;二是非现金出资,评估不实,高估出资标的,形成所谓“缩水股份”。管理人对此要挤出水分,要求股东补交出资差额。

    第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出资。主要是针对现物出资,其出资的标的物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用途,这中情形往往和资产评估不实竞合;但是,也存在出资标的评估真实,但是,出资标的质量不能满足约定的公司经营的需要,同样构成违约,管理人可以要求对其损害赔偿。

    第三,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担保义务。现物出资的标的上存在着权利争议,股东违背权利担保责任,有义务去除权利瑕疵。《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即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公司取得出资财产。公司破产后,该出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第四,对于现物出资,要求既转移占有,又要办理过户登记。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可以要求其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是,没有转移占有。在公司破产后,管理人可以要求其转移占有,划归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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