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出资责任的破产处理机制
作者:王艳华 时间:2013-01-06 阅读次数:2744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管理人追回出资的情形与范围
(一)管理人追回出资的情形
未尽出资义务的情形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若干种类型。根据时间可以分为,公司成立前的出资违约行为和公司成立后的出资违约行为。根据未履行出资的标的,可以分为现金出资违约和非现金(现物)出资违约。根据出资违约的形态可以分为,不出资和出资瑕疵,不出资包括:不愿出资、出资不能、抽逃出资;出资瑕疵指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条件等规定履行义务,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出资表的违反质量和权利担保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根据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后的行为,可分为出资违约和抽逃出资。
管理人追回出资的权利所针对的行为指向所有的不出资或部分出资的形态。不仅包括股东违约情形,还包括股东未违约时的情形。
1、股东未违约时的情形。股东未违约时的情形,是指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到,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其余的资本,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在公司成立后两年之内缴纳。如果在公司成立后,约定的出资缴纳期限到来前,公司破产,此时,虽然出资期限未到,但是,基于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效力,合同视为到期,股东应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管理人可以催缴出资。
2、股东出资违约的情形。管理人追缴出资的所针对的情形,往往是股东出资违约的情形。根据违约形态,可以分为不履行、履行迟延、履行瑕疵。股东出资违约行为据此可以分为几种形态:不出资、出资迟延、出资瑕疵。
(1)不出资,是指股东根本没有出资,包括不愿出资、出资不能、抽逃出资。不愿出资,是股东主观不愿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能,是指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股东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又通过各种方式将已经缴纳的出资直接或间接的据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不愿出资的违约行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要求股东实际履行,缴纳出资。
对于出资不能的情况,一般是针对非现金出资的情形,对于现金出资,由于是等价物,原则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但是,对于现物出资,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客观上不能履行,按照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不能实际履行,则损害赔偿。在管理人追回出资的过程中,可以要求该股东用现金履行,因为破产是以债务人的财产非配给债权人,在分配之前,要对破产财产变价,变为现金分配给债权人。股东未交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如果股东不能实际交付财产,可以直接根据约定的数额向管理人交付金钱,避免了对该破产财产变价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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