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关联企业破产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作者:曹 真 时间:2013-01-07 阅读次数:2060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关联企业破产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客观情形,以公平原则为首要价值目标,从对关联企业概念及特征的比较研究入手,探讨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传统商事法律是以单一企业形态为基础制定的,随着关联企业成为经济社会的主流,其支柱性制度即“公司人格的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已成为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人法律保护的瓶颈,有必要对其重新检讨。目前,我国关联企业破产法律规制付诸阙如,债权人无法获得公平清偿,其对市场经济的破坏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对英美国家深石原则、实质合并原则的借鉴,寻求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人法律保护的路径,希望能对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关联企业 破产 债权人保护 司法建议
关联企业是当今社会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它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传统法律难以调整的问题,尤其是关联企业的破产给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关联企业与传统破产法针对的单个独立企业不同,是由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通过控股、合同等方式形成控制关系而置于统一管理之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联合体。法人的本质特性是独立性,这种独立不仅体现在法人财产、人事、组织、经营上的独立,更体现在法人对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独立。然而,关联企业的法律本质却是控制。关联企业在削弱法人其他独立特征的同时,却保留并充分利用了法人责任的独立,因此带来的损害后果突出地表现在关联企业的破产程序中。控制企业利用不正当的控制关系,使其从属企业破产,或利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转移优质资产到从属企业,使控制企业破产,在有限责任和法律人格独立的庇护之下,控制企业没有义务对从属企业的破产承担责任,而从属企业也无义务对控制企业的破产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法律制约机制的缺位,最大的受害者是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人。当今关联企业破产逃债现象非常普遍,然而现行法没有对关联企业进行法律界定,对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更处于真空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问题也缺乏相关依据,从而使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当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对关联企业破产的规制各不相同,有的坚持传统的法律原则,有的在传统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谨慎的改良,有的则从关联企业破产的经济现实出发,发展了一套新颖的法律原则。这对我国的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关联企业的概念界定及此类企业破产案件的特征识别
关联企业是顺应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生活环境的变化而产生发展的,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联合形式也越来越引起法学界的关注,要使关联企业中各主体间的问题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制,就必须对关联企业本身有一个准确的法律界定。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关联公司(affiliate company)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关联公司是被另一公司有效控制的公司。根据美国的《投资公司法》,被(直接或间接)控制5%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公司被称为关联企业;另一种是有母子公司关系的法人企业,其特征是共同拥有资本。第一种含义的关联公司实际上相当于企业集团的成员公司,第二种含义下的关联公司与企业集团的概念基本一致。
曹真,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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