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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权申报与债务清收

作者:李军红 朱 征 时间:2013-01-17 阅读次数:1602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债权申报与债务清收是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对资产进行管理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破产企业扮演着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双重角色。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债权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因此,管理人在做好接收债权申报的同时,更要做好对外债权的清收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充实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 。但实践中,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之后的审查与确认工作和对外债权清收工作都存在大量的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番梳理,并结合实务经验,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对策,以期对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债权申报 审查    债务清收 对策

    一、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债权申报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就其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及有关证据向管理人进行申报,提出要求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行为。

    债权申报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1.债权人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

    2.债权申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是法律规定或法律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有效期间。债权申报期限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破产法》采取了法院酌定的原则确定债权申报期限。

    《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权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该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依法发布的公告中予以公布。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但《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接收债权申报的机关

    接收债权申报并负责登记的机关为管理人。《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债权申报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文书和材料:

    1.依照管理人要求填写的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表是表明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及说明其享有的债权数额、形成、性质、有无连带和担保、申报债权的时间、开户银行及账号、债权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问题的说明性文件。

    2.债权证明。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明证明债权及有关申报内容的成立,包括合同,收、付款(货)凭证等。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债权申报期限内补正,法院对其申报不予登记,债权人应自行承担不举证的后果。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只要求债权人提供债权证明,该债权证明在形式上支持债权人的申报即可。至于债权证明是否成立,还需等待管理人的审核。

    3.身份证明。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件;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法人、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便法院确定其是否是合格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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