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债权申报与债务清收
作者:李军红 朱 征 时间:2013-01-17 阅读次数:1602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管理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方案
(1)管理人应做好债权清收的准备工作
评估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真实性是进行清收工作的前提,债权不是真实存在,清收工作的进行就毫无意义。有的企业还出现债务人名称不全,只有名称中间的几个字,这就要求管理人查清楚到底是哪家单位,联系方式、电话、地址等详细资料。如果没弄清楚这些问题,就冒然发《清偿债务通知书》,可能导致大量信件被退回、不被理会或回复说没有业务往来等情况,最后致使连发信件的邮资都收不回来。
(2)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追收难度进行评估
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其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在清理债权时,可以按照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将债权进行分类,然后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采取不同的措施。
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可将债权分为以下三类:(1)优质债权(2)不良债权(3)流失债权,对于优质债权,应该全力追收,力求完全实现债权;对于不良债权,应参照优质债权的清收办法,尽量予以追收;而对于流失债权,可以考虑主动放弃,从而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
(3)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金额进行评估
除了对追收难度进行评估以外,还可以按照债权金额的大小,对债权的重要程度进行评估。根据债权金额的大小,可将债权分为以下两类:(1)大额债权;(2)小额债权。大额债权一般情况下价值较大,债务人较为集中,清收的针对性较强。对于这部分债权,毫无疑问应竭尽所能予以追收。对于大额债权,即使凭证不足、或者对方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异议,破产管理人也应当尽力清收。小额债权的追收,为避免出现追收得到的数额太小,甚至不足以弥补差旅费的情况,应事先作出筛选,着重考虑距离因素,路程较近的应该尽力追收,路程较远的可以在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后予以放弃,从而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
(四)对于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异议,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破产管理人在清收债权的过程中,债务人往往会以债务不存在、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等,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其中,以主张债务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情形比较普遍,大多债权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院保护,不能强制执行。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并不等于债权不能实现。对此,破产管理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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