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债权申报与债务清收
作者:李军红 朱 征 时间:2013-01-17 阅读次数:1602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破产企业管理债权不善,导致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
应该说,由于破产企业自身的经营不善、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的债权超过5年、甚至10年无人问津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的,难以再通过人民法院来实现债权。那么,对这些债权是否就要一概放弃、不予理会呢?
首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非完全没有实现的可能,只是该债权的实现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对权利的救济不能局限于诉讼这一种途径;其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仍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仍然是真实合法存在的债权。有的债务人,在收到《债务清偿通知书》后,是有可能重新履行的。 再次,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额比较大,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影响较大,就更应当采取各种手段予以追收。随着整个社会的诚信档案不断完善,赖账的企业将会被媒体曝光,欠债不还对任何一个企业的形象而言都是极大的负面影响。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是不良债权或小额债权,应看有无追收的必要,如确无必要应予以放弃。
2.破产企业故意拖延追收,恶意破产逃债,导致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
实践中,大多企业破产逃债时,采取的手段就是在破产申请前,故意放弃或拖延追收对外债权,导致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难以追回,致使债权人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破产企业和相对人恶意通谋,而对方不还或起诉支付不起诉讼费、律师费等假象,可以通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减少破产企业故意制造假象,导致债权超过2年诉讼时效不受法院保护的情况。
如果破产企业故意拖延追收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追究破产企业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充分运用诉讼手段,最大限度追回债权
破产管理人在对外债权清收工作中,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成功实现债权。
通过诉讼手段追讨债权,有利于借助人民法院的力量明确债权债务,及时执行债务人财产,但同时也意味着破产管理人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综合考量债权的信用等级、金额大小、诉讼所需花费的时间、证据的充分程度、败诉的风险高低等因素,有选择的展开诉讼。
【注】李军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合伙人律师。
朱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解困破产案件受理问题之我见
- 下一篇:新破产法实施后破产案件审理的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