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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权申报与债务清收

作者:李军红 朱 征 时间:2013-01-17 阅读次数:1602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债权登记及初步审查

    《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所以管理人作为法定的接收债权申报的机关,应首先做好债权申报登记工作,管理人作债权登记时应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区分债权的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单独登记造册。劳动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自行调查并列出清单向职工公示。

    管理人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不能机械的登记,而应做好初步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的结果记载于债权表。看申报人是否具有债权人的资格,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是否齐全,债权是否真实,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与该债权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材料不齐全、不真实,应告知其补充提供真实齐全的证明材料,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予登记,并注明超过诉讼时效的事项。代理申报债权的,代理申报人应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应注意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范围,特别是有无表决权。

    (六)债权的审查与确认

    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债权会议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上的“一枝独秀”,将整个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进行了分解,共设定了三个相互衔接的多主体、多层次的复合式审查确认程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1

    《破产法》第57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的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其性质如何,数额多少,是否有表决权等,均不能以债权人的申报为准,而必须先经过管理人的审查。如果债权申报人的破产债权人资格没有被认定或破产债权没有被认定,该申报人能否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笔者个人认为,即使管理人经初步审查没有认定破产债权人资格或没有认定破产债权,债权申报人仍然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因是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仅仅是整个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初始阶段,债权表记载的事项还要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管理人在此具有的审查权仅仅是初步审查,其审查结果并不是最终结果。管理人应编制债权表提交法院备案,同时置备于管理人办公场所,以备债权人审阅,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对于债权的审查,债权人会议完全可以顺利进行,但是对于如何确认债权,因为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所以实践中给债权人会议开展工作带来一些麻烦。全体债权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如果没有任何异议,由管理人将调查结果提交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确认,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债权,具有与民事判决的同样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依次在破产程序中按一定比例受偿。但债权人中有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产生异议的,该如何处理?新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按照民事程序进行。不过,这样一来,在司法实践中就又产生一个问题:当事人提起异议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新破产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有人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起两年,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个人认为,两年的期限是指普通的民事纠纷中的诉讼时效,在破产案件中不能适用,原因是期限太长,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异议诉讼提起的期限将如何确定,由谁来确定呢?最近,笔者担任管理人成员的《河南雪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当中,我们当场向各债权人发放《债权人会议意见表》,债权人可于当场或会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异议,管理人就提出的异议给予回复。另外,管理人还向在债权审查过程中有疑问的债权人寄送《债权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请其对有关问题予以详细批露,提供有效证据。之后,管理人再根据各债权人的回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举上述案例是想说明,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权利人正常救济的同时,还应保证整个破产程序的有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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