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债权申报与债务清收
作者:李军红 朱 征 时间:2013-01-17 阅读次数:1602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债务清收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的概念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产生的破产管理人,在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事务后,对破产企业是否存在对外债权、存在多少对外债权、债权分布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对经过核实、筛选的对外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展开追收的统称,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债权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加强对外债权清收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充实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破产企业自身财务管理混乱,对外债权分散,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管理人发出的《清偿债务通知书》,有的被邮局退回,有的答复没有该笔欠债,与该企业无业务往来,还有的说已经偿还破产企业但没给出具发票等等。类似这样由于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不善、债权证据缺乏,人员变化大,财务也不健全,往往因债权分散,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举证工作量极大,追债成本高等,导致对外债权清收工作难度很大,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收回数额极为有限。因此,加强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的对策建议
1.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开始,严格审查企业的对外债权状况
为了有利于破产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核查对外债权的工作顺利进行,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破产程序进行恶意逃债的情形,以提高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在对外债权清收工作中的效率,应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开始,严格审查企业的对外债权状况,特别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破产的案件。此时,由于债务人希望法院尽快作出受理的裁定,因此比进入破产程序后提交文件的积极性高,可以减少日后对外债权清收工作的难度,提高对外债权清收工作中的效率。
《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3款,对债务人提出申请破产的,除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外,债务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所以,提交与对外债权清收相关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基本义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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