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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程序中破产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的适用

作者:姚 建 邹忠平 时间:2013-01-23 阅读次数:3138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本案争执焦点归结于A公司与丁之间的动产抵押合同效力问题上,是相对无效,申请予以撤销,还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在企业破产案件中,A公司与丁之间的动产抵押合同是否属于偏袒性清偿行为,适用破产法第32条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予以撤销?还是适用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撤销;或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认定动产抵押担保合同无效;还是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之规定,因而动产抵押担保合同无效?针对A公司与丁之间设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及动产抵押担保行为,可能同时适用破产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恶意串通”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制度,如果出现适用冲突,应如何适用?

    二、法理分析

    (一)我国法律中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源于古罗马法,乃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保罗留斯所创,故又称“保罗诉权” 。罗马法中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了这一制度。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巨大的作用,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民法或者债法中的撤销权,一是商法或者破产法中的撤销权。

    关于民法中的撤销权,我国《民法通则》第 59 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73 条规定虽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则性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对普通撤销权的一般性规定,直到我国《合同法》第 74 条、第 75 条出台才首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成为我们司法实践中适用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得以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损害其债权时以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权利,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在下列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关于破产法中的撤销权,2006 年8 月27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它国破产立法之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需要,在旧破产法的基础上建立起较为健全的破产撤销权制度。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目的系为保证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防止债务人或个别债权人规避法律,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夕抢先清偿或瓜分债务人的财产,而授权管理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及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异同点

    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源于民法上的撤销权,是民法上的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其内在的逻辑机理是一致的,立法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但两者在行使的程序和要求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1.可撤销行为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主体为单个的债权人,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虽然也是为债权人之利益设立,其实质主体是债权人,但为便于破产程序破产事务的管理和权利的行使,法律明确授权给管理人行使。

    3.主观恶意的要求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除无偿财产处分行为外,要求撤销权的行使须以恶意为成立要件,恶意包括了债务人的恶意和第三人的恶意;而破产法上的破产撤销权侧重是行为上的客观有害性,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恶意为要件,即只要客观上实施了符合《破产企业法》第31、32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的,就可行使破产撤销权。

    4.撤销权限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法对所有应该撤销的都可以行使,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仅限于债权人债权的范围。

    5.撤销权行使的时效不同。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而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效是为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

   6.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单个的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产,全体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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