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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中公共利益的考量

作者:丁燕 时间:2013-01-24 阅读次数:1232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特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国家税收债权的相对优先性——公共财政视角的诠释

    财政是以公共权力进行的资源配置,专制经济、集权等级国家基础之上的财政是家计财政,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法治国家基础之上的财政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国家依法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收入以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财政模式,具体体现为财政目的的公共性、财政产品的公共性,以及制度层面的公共性。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公司重整中,国家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是具有公法上信托关系的债权,应当具有相对优先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破产法赋予税收债权优先受偿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也以税收债权优先清偿为标准形态,因此,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赋予税收债权优先清偿效力仍将是各国破产立法通例 。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 ,国家税收债权是一类独立的破产债权,这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国家税收债权的特性,无疑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只要重整计划不对税收债权造成损害,税务机关就应当表决通过。对于重整期间发生的纳税义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处理,在破产偿债的第一顺位得以清偿。在受偿方式的选择上,对于普通债权,受偿方式包括现金清偿、实物清偿等多种方式;而对于国家税收债权,一般都是采用现金方式进行清偿。在清偿顺序方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首先清偿有物的担保债权,其次清偿劳动者债权,然后清偿国家税收债权,最后清偿普通债权。可见,我国立法者进行公司破产重整立法时,考量了公共利益,对国家税收债权赋予了相对优先的法律地位。

    2.劳动者债权的相对优先性

    公司重整过程中,劳动者债权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债权,对其相对优先性的立法设计,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劳动者债权涉关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弱势群体的公平保护等问题,如果立法不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势必会引起社会动荡,有损社会经济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以前我国破产司法实务中,对劳动者债权给予的是绝对优先地位,这严重损害了银行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草案几经讨论和修改,争议焦点都是劳动者债权和担保债权哪个优先的问题。最后,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务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考量公共利益,在正式生效的法律文本中对劳动者债权赋予了相对优先的法律地位。即劳动者债权仅次于担保债权之后,优先于国家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得到受偿。这既符合各国现行立法例,也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债权人可以作为独立的一组,参与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规定体现了我国重整立法对劳动者债权人的特别关注,不仅将其列为独立一组赋予其表决权,而且扩大了劳动者债权的范围,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到位。当然,劳动者债权的保障仅是一种有限优先权,其保障本身并不仅仅依赖于破产程序中的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建立严格的工资支付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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