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启示
作者:种林 时间:2013-01-25 阅读次数:2037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和企业继续经营相关报酬 (Droit proportionnel calculé sur le chiffre d’affaires réalisé pendant la poursuite de l’activité) 2006年12月23日行政法规第3-3条规定了6种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和企业继续经营相关报酬的情况,比如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暂时继续经营。又如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营管理改善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及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和企业继续经营相关报酬采取分段递减累进方式计算,具体如下图。
营业额(单位欧元) 报酬
150 000以内 2%
高于150001低于750 000部分 1%
高于750 001低于7000000部分 0.6%
高于7000001低于20 000000 0.4%
高于20 000000部分 适用1985年第85-1390号行政法规第7条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计算方式只适用于在重整程序中承担协助职责(la mission d’assistance)的破产管理人。对于同时负责监督职责(la mission de surveillance)的破产管理人,该项报酬计算时降低25%。相反如果破产管理人在没有聘请其他外部专业人士情况下负责在重整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破产企业的,该报酬则应当提高50%计算。
3、和制作经济、社会、环境报告以及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相关的报酬 (Droit proportionnel alloué au titre de l’élaboration du bilan économique, social et environnemental et de l’assistance du débiteur pour l’élaboration du plan) 该项报酬根据职工人数或者营业额计算,如下图:
职工人数、 营业额(单位欧元) 报酬
5人以内 750 000以内 1500
6至19 人 高于750001低于3000000 2000
20至49 人 高于3 000 001低于7000000 6000
50至149 人 高于7000001低于20 000000 10000
151及以上 高于20 000 000及以上 15000
上图中职工人数或者企业营业额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日的实际职工人数和企业营业额。当分别按照职工人数和企业营业额计算得出的数额不一致时,取其高者。计算该项报酬的基数为100欧元。如果复兴、重整方案得到通过,则破产管理人该项报酬上调50%计算。
4、和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及其活动有关的报酬(Droit proportionnel alloué pour le fonctionnement des comités de créanciers) 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两个机关良好的配合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鼓励破产管理人在债权人委员会成立、运作方面更好的发挥作用,法国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取得两项和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活动有关的报酬。召开债权人委员会的,破产管理人有权按照每名债权人代表150欧元的标准获得报酬。债权人委员会通过计划草案的,破产管理人有权按照债权总额0.1%的标准获得报酬。
5、和转让财产有关的报酬(Droit proportionnel sur le prix de cession) 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法官在核准财产转让计划的裁定中应同时列明破产管理人为准备该项计划应得的报酬。和转让财产有关的报酬采取分段递减累进方式计算,具体如下图。
转让财产价值(单位欧元) 报酬比例
15 000以内 5%
高于15 001低于50 000部分 4%
高于50 001低于150 000部分 3%
高于150 001低于300 000 2%
高于300 000部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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