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重整中公共利益的考量
作者:丁燕 时间:2013-01-24 阅读次数:1231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从重整制度的历史起源、社会制度的变迁、法律的功能视角进行考察,公司重整中考量公共利益具有正当性。一般而言,公司重整中考量公共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铁路、石油、电信等特殊行业大型公司的重整、大规模侵权行为的被告公司的重整、国家税收债权的相对优先性、劳动者债权的相对优先性。
关键词:重整;公共利益;正当性;表现形式
一、公司重整中公共利益考量的正当性
(一)从重整制度的历史起源考察正当性
追本溯源,破产法框架内的重整制度起源于美国。翻阅美国破产法史,美国破产重整制度发轫于铁路公司的重整。实际上,美国公司重整的历史就是一部十九世纪铁路公司经营的失败史。铁路的周期性崩溃最终引发了第一轮公司重整,这被称为“衡平法上的破产财产接管”。当国会最终把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公司重整条款加入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破产法》的时候,它所依据的就是法院长期以来在铁路破产财产接管方面所使用的模式 。在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第7节,有几个特殊条文暗示着在任何的铁路重整案件中,法官必须考虑公共利益问题。比如,铁路债务人绝对不允许废弃铁路轨道,除非这样的废弃行为是与公共利益相符合的 。因此,通过分析公司重整制度的历史起源,我们可以发现,在公司重整中考量公共利益是该制度创设和存在的应有之义,具有逻辑自洽性,符合正当性的要求。
(二)从社会制度的变迁考察正当性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对其制度构建的理解必须根植于对社会制度变迁的考察。农耕时代,社会中个体之间的联系极为松散,个体基本能够做到自给自足。但随着社会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现代社会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复杂的多元化、交叉性社会,社会中的诸多个体不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诸多个体之间具有社会连带关系,这种关系构成人们行为规则的基础。发生在多元化、交叉化社会中的公司重整制度涉及多种利益主体,可以视为一个广泛的社会综合系统,它涉关债权人、债务人、出资者、新的投资者、职工、社区、乃至于国家等诸多主体的利益,构成了一副具有横向和纵向社会意义的动态网状图。重整程序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出资人的正当权益,还可以防止出现企业连锁破产、职工失业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对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现代社会重整所具有的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公司重整中考量公共利益是社会制度变迁所需,符合正当性要求。
(三)从法律的功能考察正当性
法律是利益的平衡器。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亦即“这样一种看法: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于另一方的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当服从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 。重整(reorganization)是指对已具备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在公司重整中,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者等各方利益主体,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凸显。正是在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中,在这些不同利益形态里存在着抽象的、超物性的、超形式的共通的意义性,这种意义共通性表现为它是由个别的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中的普遍利益所构成的体现为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是一种普遍利益,即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是一种包括各利害关系人在内的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就是重整制度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 。因此,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的功能就是平衡诸多利益,并对诸多利益中归纳抽象出的公共利益给予特别的考量。然而,由于公共利益是整体性、类型化的概念,在破产重整案件中,考量公共利益的可操作性表现为对具体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从而在形式上表现为对特定利益主体,或特殊债务人、或特殊债权人的保护。综上,从法律的利益平衡、价值判断功能分析,公司重整中考量公共利益符合正当性的要求。
【注】丁燕,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生,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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