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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启示

作者:种林 时间:2013-01-25 阅读次数:2037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破产管理费用基金资金来源。在中国破产法论坛上,不少与会人员讨论过此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有以下三种来源a.政府财政拨款;b.法律援助基金,即接受国内社会各界和国外、境外各界的赞助和捐助;c.专项提取,比如从破产管理人报酬、企业登记注册费中适当提取。

    3、管理方式和拨付流程。笔者设想的破产管理费用补贴具体流程如下:a.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据破产管理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启动流程。受案法院根据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审查破产企业的财产情况,受案法院有权要求相关各方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b.经过审查,对于确属无钱可赚的案件则通过裁定的形式加以确认。在裁定中应该注明破产管理人已经收到的报酬的数额和破产管理人应得补贴的数额、破产管理人银行账号和拨付期限。该裁定应在送达破产管理人的同时,抄送给破产资金的管理机关。对于该裁定有异议的破产管理人可以提起上诉。c.最后的拨付阶段则由破产资金管理机关负责。破产资金管理机关依据收到的人民法院司法裁定完成拨付。破产管理人认为破产资金管理机关不当作为或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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