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启示
作者:种林 时间:2013-01-25 阅读次数:2037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2006年破产法确认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破产法22条第二款)。(法释〔200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之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既参考了各国成功的经验,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具有符合法理精神、便于理解、适用的优点。当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确立较晚,现代意义上的破产立法和实施时间都很短,因而不可避免的有很多问题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的比较笼统。
(一)我国破产立法采用的是广义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采用广义破产管理人概念,简化了法律规定,便于理解、实施。但是各个机关的职责和作用毕竟有所差别,采用统一的报酬计算公式是否合适有待商榷。 我们注意到法国区分破产清算人和破产管理人, 二者的报酬计算方式有很大不同。法国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方式上文已经讨论过,而破产清算人的报酬则由固定报酬和浮动报酬两部分组成。固定报酬包括于和非职工债权申报受理、非职工债权核查和异议处理、处理第三人请求取回在债务人处的财产、编制职工债权清单等活动相关的报酬组成。浮动报酬由和继续破产企业经营活动、追回债务人财产、变现债务人财产、分配债务人财产等活动相关的报酬组成。
(二)根据最高院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主要采取的是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这种计酬方式优点是简单明了、实用性突出。我们还注意到该规定还赋予法官享有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的权力 ,以期合理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但这种计酬方式仍有过于笼统之嫌,据此计算得出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能否有效的反映其勤勉程度和工作实绩还有待观察。 笔者认为今后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方式时可以参考法国立法者的做法 —— 强调考察破产管理人实际、有效工作量,将破产管理人报酬分为固定报酬和浮动报酬两部分分别计算,以期使破产管理人报酬能够更好反映其实际劳动付出。
(三)关于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参与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报酬问题的建议。相当一部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已经无财产可供分配,甚至出现无法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情况。但是破产程序继续有助于检查破产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职、是否存在欺诈等不良行为,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各国立法都鼓励破产程序尽可能继续。我国对于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规定了相关利害当事人垫付制度(最高院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第2款)。在往年的破产法论坛上,也有不少文章对此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此外,刘伟光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官方管理人的具体设想 。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破产管理人参与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法律性质,借鉴法国经验将其界定为准司法援助行为。在此基础上,有关机关应在调研分析破产管理人参与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平均付出劳动、破产管理费用基金规模和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确定破产管理人参与无钱可赚的破产案件的最低补贴数额。最低补贴数额确定既不能过低,又要考虑到可支配资金规模。在此有必要探讨破产管理费用基金的管理机关、基金来源等问题。
1、关于破产管理费用基金的管理机关。笔者认为破产管理费用基金应由有权决定拨付机关和资金管理机关共同负责。人民法院是权决定拨付机关,决定资金的使用,但不负责资金直接管理。破产管理费用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投资,承担资金的保值、增值任务,但只能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定向特定破产管理人拨付补贴。关于资金管理机关,笔者认为有两个机构可供选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我国于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1997年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作为破产管理费用资金管理机构的优势在于该基金会是在司法部领导下专门承担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专门机构。 在募集法律援助资金方面已经有比较广泛的渠道和专门的国家政策支持。 另外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领导机构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会由在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担任过重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组成。这决定了该机构和各司法机关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便于跨部门协调。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第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构成,是中央政府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基金,数目庞大。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机构在资金管理、投资运作方面专业优势突出,更有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笔者认为设立破产管理费用基金专门账户,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不仅可行,而且更优于由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管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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