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实务初探
作者:孟令海 时间:2013-01-25 阅读次数:1673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重整实务初探
――以不予受理绿洲大舜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
孟令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增加的破产重整制度完善了中国破产法律制度,实践中,那些案件适用重整,本文结合不予受理绿洲大舜公司破产重整案,对破产重整的申请、审查、受理等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破产重整;申请、审查、受理
引言
破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分广义破产和狭义破产)广义的破产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狭义的破产只包括破产清算。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总结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的基础之上,借鉴了国外破产立法成功的经验,按照广义的破产的概念制定,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部分。新企业破产法确立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弥补了旧破产法在破产预防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破产法的体系,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及理念和制度上的巨大创新。
新《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设专章,对破产重整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成为了与破产清算程序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是企业再生程序,这两种程序设计的目的均是为了挽救企业,使尚有挽救希望的围困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机会。 破产重整是是通过采取多种方法,使债务人获得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在实现预防破产目的的同时,整合了资源,具有积极和内在性的特点。对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或者裁定重整。法院在两种结果之间是如何判断取舍的,本文通过法院不予受理绿洲大舜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案的实例,对破产重整的申请、审查、受理等若干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石河子市绿洲大舜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经过。
(一)一审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兵,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市绿洲大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亦为该公司出资额占60.49%的股东),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号。
2011 年4月,申请人徐兵以石河子市绿洲大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洲大舜公司)虽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在外资注入的情况下可使绿洲大舜公司有复苏希望,避免绿洲大舜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一审法院――石河子市法院查明,绿洲大舜公司是2002年由石河子市商业局下属的百货公司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业流通企业,注册资本金为777000元,共有股东21人,均系原公司职工其中绿洲大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兵出资470000元,占出资额的60.49%,其余20名股东出资307000元,占出资额的39.51%。绿洲大舜公司有员工258人(包括在岗、退休、下岗人员)。2003年9月起绿洲大舜公司开始建设五层商业综合楼,至2008年6月该综合楼全部施工完毕,此期间绿洲大舜公司未有任何经营活动,且由于建综合楼拖欠大量债务无法偿还,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009年7月,因绿洲大舜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严重分歧,股东会不能按照公司章程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陈玉江等19名股东向石河子市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该院作出(2009)石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判决解散绿洲大舜公司。由于绿洲大舜公司在规定期限不能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009年11月,该院作出(2009)石民清(算)字第1-1号民事裁定,决定由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对绿洲大舜公司进行清算。2010年1月,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绿洲大舜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遂向该院申请绿洲大舜公司破产清算,该院审查后,作出(2010)石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受理绿洲大舜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绿洲大舜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2011年4月,绿洲大舜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兵提出对绿洲大舜公司重整申请及重整计划草案后,该院征询出资人、绿洲大舜公司的职工及债权人的意见并与之充分协商,但大多数出资人、绿洲大舜公司的职工及债权人均不同意进行重整。为慎重起见,2011年4月9日,在绿洲大舜公司债权人委员会主席的主持下召开债权人大会,由申请人徐兵充分阐明其重整理由,并进行了表决,结果为劳动债权组20人,3票支持重整,17票反对重整;普通债权组72人,21票支持重整,51票反对重整;税务债权组1人,反对重整。其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兵仍坚持要重整,该院书面要求申请人徐兵在2011年6月15日前打入重整保证金2500万元,申请人徐兵找来的重整投资人杨某于2011年6月15日及20日共汇入清算组帐户1500万元。该院又多次与出资人、绿洲大舜公司的职工及债权人沟通重整事宜,但大部分出资人、绿洲大舜公司的职工及债权人均不同意进行重整,为给申请人徐兵再次阐明重整理由的机会,2011年6月25日,在绿洲大舜公司债权人委员会主席的主持下召开债权人大会,由申请人徐兵再次阐明其重整理由,并进行了表决,结果为劳动债权组20人,3票支持重整,17票反对重整;税务债权组1人,反对重整。普通债权组因申请人徐兵所找的出资人在未征得法院同意情况下对小额债权人在表决前提前清偿,造成对大额债权人的不公,普通债权组未予表决。出资人中有17人提交书面意见反对重整。
【注】孟令海,男,大学本科毕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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