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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实务初探

作者:孟令海 时间:2013-01-25 阅读次数:167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的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通过此规定可见,对于符合重整条件的,法院不需裁定受理,而是直接裁定债务人重整。对于反对重整的债权人、股东,法律没有规定救济的方式,而是否重整又事关他们的切身利益,缺少救济渠道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通过上访这种非法律手段解决涉及重整的法律问题。滋生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综上,重整法律制度属于新生事物,加之我国的市场环境尚不完善,仅凭《企业破产法》中二十几条法律规定,无法适应实践需要,立法方面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司法实践需要总结和引导,本文意在抛砖引玉,希望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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