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关联企业破产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姚建 邹忠平 时间:2013-01-27 阅读次数:1896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附商业关系结构图:

意见:
针对C、D电子经销公司债权人的诉求,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虽然C、D电子经销公司与B电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基于公司法的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时,应用其自有资产独立地对其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C、D电子经销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应分别向C、D电子经销公司主张,如果C、D电子经销公司达到破产条件,两家公司的债权人应向法院诉请C、D电子经销公司分别破产。
第二种意见:C、D电子经销公司与B电子公司系由自然人甲、乙、丙高度控制的关联企业,三家公司之间资产、帐目、企业高管严重混同,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况,C、D电子经销公司并无任何资产,三家公司实为一体。为保护关联企业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应采用实质合并清算方式,统一分配。
本案所涉关联企业间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在目前国内极具普遍性。当债权人诉求对数个关联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或者数个关联企业同时提起破产申请,或者某一重要关联企业被申请破产,则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如何保护,关联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采用一般清算方式还是实质合并破产,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等问题都接踵而来。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具体规定,通过必要的探讨,可以厘清关联企业破产中各方关系人的利益诉求,有益于破产司法实践及立法。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我国新破产法之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
- 下一篇:破产管理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