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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破产法之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作者:霍吉栋 时间:2013-01-28 阅读次数:1799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重整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预防破产、复兴企业,由于其所着眼的是整体的社会利益,从而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之间存在冲突,运用不当极有可能成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产、拖延债务的法律工具。重整制度的难点在于如何将为拯救债务人而限制债权人利益与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进行反限制进行有机的结合。为此,在重整程序中,非常有必要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避免其被滥用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关键词:广义破产程序  破产重整  社会利益  债权人利益

    引言:从清算到重整——从广义破产概念出发理解破产重整制度

    一、广义破产程序

     过去我们一谈到破产,就是清产还债。而新破产法则突破了这种狭义的理解,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清算、和解、重整,从而使破产成为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指清算型程序,而且还包括再建型程序——和解与重整。

    所谓破产清算,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分配,公平清偿债权,本质上是概括执行程序。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虽然都有公平受偿的机会,但结果却往往是只能获得部分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且简单地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进行清算将其淘汰,往往会造成企业财富浪费、工人失业等社会问题。为克服破产清算制度的上述弊端,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先后应运而生。

    所谓破产和解,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债务问题,本质上是偿债计划。破产和解具有耗时短、费用低、程序简便等优点,但是破产和解主要着眼于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债务人的重新开始是以其清偿债务为前提的,其只能消极地避免企业破产,不能胜任积极拯救债务人的角色。为弥补和解制度的不足,出现了一种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破产重整。

    所谓破产重整,是对无力偿债但确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制订重整计划进行经营整合,使其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在企业拯救的基础上解决债务问题,本质上是企业复兴制度。

    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偿与企业经营相结合、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多种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相结合等特点 。

    我认为,要准确理解破产重整制度,必须从广义破产程序及其体现的多元化的破产法价值目标(协调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出发。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价值与消极影响

    其实,受企业破产影响的利益主体不仅限于债权人、债务人,还有投资人、企业职工、利益相关企业、企业所在社区、政府等。为此,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必须跳出债权人和债务人狭小的利益空间,将关注的目光扩大到所有可能受破产消极影响的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上,尤其是大型企业,因为一旦其破产,给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是巨大的。重整正是为解决此问题而产生,其作用不仅在于了结债权债务,甚至也不仅在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在于社会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以及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重整制度是对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所以,理解重整的第一个关键点就是——其把社会利益纳入破产法追求的目标并放在了第一位。

    凡事有利必有弊,重整制度的出现使得破产法价值目标多元化,但多元化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亦不可避免。重整所采用的种种措施——限制担保物权行使、降低债权人的话语权、扩大参与程序的主体范围、强化法院职权主义等方法,的确有利于挽救困难企业、实现企业复兴。但是千万别忘了,重整是一个非常漫长而且成本昂贵的过程,而且谁也不能保证重整一定成功,一旦失败,重整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甚至低于破产清算。而且一旦启动重整程序,破产保护所产生的对债权人的种种限制使债务人获得了喘息的机会甚至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空间。在实务中,重整制度也成为某些公司用于拖延债务、阻止债权人个别执行的法律工具。所以,理解重整的第二个关键点就是——重整制度所彰显的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存在冲突,必须注意克服重整的消极作用,避免其被滥用。

    新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固然是一个进步,但我们也有必要立足中国国情、全面认识重整制度。下面,我将从债权人保护的的角度出发,对新破产法的重整制度作一个简单的评析,希望对债权人尤其是金融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裨益,并有助于破产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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