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关联企业破产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姚建 邹忠平 时间:2013-01-27 阅读次数:1896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方式的选择适用
当债权人对数个关联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或者数个关联企业同时提起破产申请,或者某一重要关联企业被申请破产,因关联企业作为一个“经济联合体”而存在,它们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此时如何进行破产清算,则不无疑问。在理论与实务上,对此的看法并不统
一,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对各个关联企业应分别按照不同的破产程序进行独立的、分别的破产清算;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将整个关联企业纳入统一的破产程序,进行合并清算。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关联企业破产司法实践中应坚持独立清算方法为主原则,只有当各关联企业各自分别独立清算,且辅助采用破产撤销、破产无效制度、利益补偿、刺破公司面纱和衡平居次原则仍无法厘清关联企业间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时,才可审慎的例外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法。
(一)坚持独立清算方法为主原则
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应坚持首先适用独立清算方法,即将各个关联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各个进行立案,破产清算。
第一,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破产程序并未规定企业集团统一破产的做法,关联企业的成员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由于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必然要求在企业破产时,依法对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以该企业法人的责任财产公平清偿给该企业法人的所有债权人的特殊程序。采用独立清算方法有其充足的破产法律依据。
第二,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以单体企业破产的立法理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大体都以一个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作为一个破产案件。在没有法律依据且关联企业间利益纠结不清,关联企业各方股东,各路债权人利益诉求不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缺乏的现状下,要求各级法院对关联企业破产普遍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有其不切实际之处。
第三,我国的公司法、破产法均是以单体企业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的,独立法人制度及有限责任制度仍然是民商法律制度的基石,不可轻易否认或改变。且实质合并原则的根本目的及出发点在于维护关联企业各成员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故适用该原则会造成原来资产较多、支付能力较好的关联企业成员对其债权人清偿率的下降,因此破产实践中适用该原则应当慎重,否则会导致相反的不公平。
(二)例外慎重适用实质合并方式
虽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其法律依据,但破产司法实践证明,基于当前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严重经济利益一体化,特别是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及担保关系错综复杂、资产严重混同无法明确产权等而导致关联企业间的债权债务无法有效处理,关联企业间各方股东、各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公平对待等现实问题,是传统破产法框架下的独立清算方法所无法有效解决的。
在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当各个关联企业各自分别独立清算,且辅助采用破产撤销、破产无效制度、利益补偿、刺破公司面纱和衡平居次原则仍无法厘清关联企业间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则应考虑以基于维护关联企业各成员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原则,例外的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法。
在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法时,基于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中,人民法院不仅要确定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总量,还要决定破产财产的清算方式的合并与否,采取不同的清算方式对不同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影响巨大。人民法院在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前,首先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关联企业间的帐户与资产的混合程度进行鉴定,并对各家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清算能力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其次应从保护多数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尊
重关联企业全体债权人中的绝大多数债权人利益,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实体合并方案,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两个前提独立地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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