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思考
作者:陈昭 时间:2013-02-23 阅读次数:1262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商业银行破产标准
目前我国学者中对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基本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类认为商业银行等同于一般企业的破产评价标准。另一类学者认为,商业银行破产应当以监管性作为商业银行破产的标准。笔者认为,只有与我国商业银行业风险状况相适应的破产标准,才能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我国没有直接针对商业银行破产的专门法律,也没有相应的特别程序。已有的一些破产标准规定如救助标准和资本性标准规定,法律位阶低,且不够全面具体、弹性过大、操作性不强,脱离实际。而新生效的《企业破产法》将银行破产标准等同于一般企业,也不符合银行破产标准特殊性的要求。
破产原因即破产标准,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一是概括主义,具体分为两种标准,包括流动性标准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和资产负债表标准资不抵债,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种立法给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列举主义,即逐一列举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的事项,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种方法简单明了,但缺乏弹性;三是“法定监管标准”,又称“资本要求破产”或“监管要求破产”。用监管性标准衡量银行破产的理由在于,倘若监管当局必须等到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才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极可能错过挽救银行的最佳时机。因此,采用监管性标准有利于监管当局早期介入,使银行倒闭的损失后果降至最低限度。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指南试行》2000年出台,从此我国有了比较成熟的银行监管标准。依据不良贷款比率、流动性比率、资本充足比率、贷款损失准备金比率、盈利水平等,将金融机构分为四类:基本正常机构、关注机构、有问题机构和危机机构。2004年,银监会先后出台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暂行》、《外资银行风险评价手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风险评价体系。2005年银监会又通过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建立了“CAMELS+”评级体系,即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得出银行的综合评级。
因此,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不良贷款比率、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比率和市场风险状况等方面结合我国的自身商业银行的特点确定我国银行破产的原因。
四、商业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资产呈现“三高、三差”特点。从安全性考虑,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高,信贷资产安全性差,不良贷款比重大;从流动性分析,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被长期占用率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差,资金周转缓慢;从赢利性分析,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筹资成本高,赢利能力差。
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失败而倒闭破产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中,无论国家采取何种保护措施,一定数量的银行破产都是不可避免的。正如世界银行在一份研究中所说的:“银行监管当局的任务是保护整个银行体系,而非拯救每个陷入困境的银行。如果当局采取逐一拯救的政策,将会降低银行破产的可预期的风险,刺激银行进行高风险经营,这样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是极为不利的。”
近年来,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部分管理差、风险大的金融机构采取了重组、注资、债权转股权等措施进行援助;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资不抵债、问题极为严重的金融机构,进行了依法接管、关闭或破产处理。但目前尚未出现一起典型的商业银行破产案件,实践中有许多破产方面的法律问题常常困扰着银行和企业相关利益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高管人员、职工等),同时也困扰着金融监管者和司法审判者。这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在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内容制定方面存在着不足。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破产案件受诉法院与管理人之间关系的...
- 下一篇:房地产企业重整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