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案件受诉法院与管理人之间关系的探究
作者:沈小明 时间:2013-02-24 阅读次数:1759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定位
正确认识破产案件受诉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定位入手,只有正确认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职责,才能正确认识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具有相应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现行破产立法采用列举方式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规定,合乎国外通例。但管理人的职责繁琐且难尽其详,因而有必要设定其一般义务,以加规范。理论上讲,在管理人的“法定机构”的地位确立之后,凡是与管理人设立目的有关的一切行为,管理人均可进行。与之相应,立法便应对其规定一个总的义务规则。如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作为破产清算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并明确规定管理人违反“善良管理人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此项义务,对破产财团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既构成对其解任的理由,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都规定,此时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团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或者连带赔偿的责任 。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在规定破产管理人总的义务规则时,没有采用“善良管理人”之概念。《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此处的“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与“善良管理人”相比较,其含义不仅相通,而且更为明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主持破产企业的日常工作
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后,意味着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因此,管理人一经指定,应立即着手接管破产人的财产。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债务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拒不移交或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人接受破产人财产后,即应管理好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二)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工作
1.接管破产财产,清理并妥善保护破产财产
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后,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并说明财产的特征。包括: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2.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
3.协助开展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和分配
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置时,为公平、公正、公开,一般均采用评估、拍卖的方式。人民法院对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依法指定后,管理人应协助评估和拍卖机构正常开展工作。
4.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如果债权人会议经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及时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表和债权分配方案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 下一篇: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