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案件受诉法院与管理人之间关系的探究
作者:沈小明 时间:2013-02-24 阅读次数:1760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与破产债权相关的工作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核对、认定等工作。对经核对双方一致认可的债权予以确认;对双方经核对、协商不能确认的,可由债权人另行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债权核对、确认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及时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如果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及时将债权表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四)与债权人会议相关的工作
管理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汇报管理人的职务执行情况、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向债权人会议提请表决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相关事项。
(五)与破产企业重整相关的工作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管理人应及时向债务人移交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如果是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应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债权人会议上就重整计划作出说明,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在重整监督期内,管理人应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六)与破产企业和解相关的工作
主要是参加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提出的和解方案等。
(七)代表破产人参与破产衍生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八)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终结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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