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
作者:王晓芳 时间:2013-02-26 阅读次数:1202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破产申请的主体
从各国破产法的通常规定看,破产申请的主体具有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基础的多元性,只是其范围的宽窄不尽一致。如英国破产法规定,官方接管人、公司股东、贸易部可成为破产申请人;意大利、荷兰破产法规定,检察院可成为破产申请人。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申请主体范围的规定上采取了较保守的立法方式,仅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具有破产申请权,此外别无其他主体能够提出破产申请。
针对破产申请的主体,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提出作出如下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只有三类,即债权人、债务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属于自愿型破产,是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作出如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首先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组织,其次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亦确实只有商法人才有破产能力,而其他民事主体暂不具有破产能力。具体来说,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般股份制企业等企业具有破产资格,而不是法人的企业、其他组织、非法人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自然人都不具有破产的资格。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破产,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救济方法,适格的债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的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存在的合法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是必须是基于合法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债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是非法关系产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自然就无权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的债权是民事债权。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税务机关要求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请求权。因此,申请破产的债权人范围是有限制的,只能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人。而非因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资格申请债务人破产。
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以金钱或可转换成以金钱为给付方式的债权,否则也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4、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权不存在争议。
5、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如债务人对此提出异议,则债权人也无权申请债务人破产。
(三)清算组申请破产
对于清算组申请破产的权利,旧破产法未对此作出规定,之前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赋予了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人的申请破产的权利。
一般而言,清算组有二种:一是公司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二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前者的破产清算组是破产宣告作出后形成,因而无所谓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问题,而后者的清算组则不然,在其进行的一般民事清算程序中,如果发现被清算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了破产界限,其具有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和义务。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路径比较
- 下一篇: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