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和解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路径比较

作者:高山 高晓明 时间:2013-02-27 阅读次数:157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程序的启动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企业破产法》虽然没有明确进行和解的条件,但应当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和解。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时提出: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 但是,把“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有发展前景”作为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启动的条件并不科学。企业的经营状况既与自身的经营能力有关,也与是否适应市场需求有关,经营仍要回到市场本身。所以,重整与和解的程序启动应当首先考量的是经济价值,即清偿率能否得到提高,重整与和解的成本投入能否真正挽救企业。同时,应考量挽救的可能性,从企业的现状以及引人出资人后未来的发展来判断,重整与和解除了当事人的意愿外事实上是否可行。

     重整程序的启动除了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外,还包括了非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也可以进入重整程序。并且,程序的启动的主体多元,债权人、债务人、股东都可以申请。因此,重整启动的条件更应该受到严格审查。重整在各方共赢的同时,也变成了“另类资本玩家的深奥财技”。 

    人民法院法院要慎重审查重整的启动条件受理重整案件,对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案件更应该严格审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星航空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就是基于公司重整已不具备事实基础。因为东星航空公司被停飞所有航班,飞机出租人已经依法行使了全部飞机的取回权,东星航空没有一架飞机,已经失去重整价值。 但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也饱受批评,认为法院不应该剥夺东星航空重整的机会,应该尊重债权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有没有重整价值,法律并不要求法院为债权人或者是要求重整的人提供商业上的准确判断,法院也没有能力作出一个权威的、准确的商业判断。法院可以要求相关方提供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如果表决通过,法院应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 

    三、利益主体

    和解程序的利益主体是单一主体,只有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和解协议对债务的减免、债务履行期限的延迟对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没有任何影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行使权利。在单一主体的情况下,各权利人的利益要求基本一致。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各权利人进行调解有一定的基础,相对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达成更为简便容易。同时,人民法院对债权人调解时能够更有针对性,以保证债权比例和出席债权人会议人数“双通过”。

     重整程序的利益主体多元、复杂。《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六个表决组代表了六个利益主体: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职工,税务机关,普通债权人,小额债权人,股东。鉴于重整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多数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对一些重整的上市公司开通了网络投票的渠道,如*ST方向、*ST广夏。除了法律规定的利益主体,战略投资人(一致行动人)也是重整中重要的利益主体。

    破产法律制度从早期的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发展到了现今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并重的时期。但是在一个利益矛盾重重的破产案件中,各种利益并重对人民法院来说绝非易事。法律规定的六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有些利益主体还是彼此对立冲突的。重整必然限制有担保权利人的权利,虽然其权利可能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但是债权实现的效率与效益会受到较大影响。重整时企业濒于破产,股东权益可能为零,在债权优于股权的原则下,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即使在同一类主体下,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也不是利益共同体,大额债权人与小额债权人也存在相互斗争。债权人、股东与战略投资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他们之间既要合作又要斗争。人民法院要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就要找准利益的平衡点,对权利人既要限制权利,又要合理保护权利。对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慎用强裁权。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