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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路径比较

作者:高山 高晓明 时间:2013-02-27 阅读次数:1573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六、法律目标

    重整的法律目标首先是是挽救企业,其次是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和资产关系。和解的法律目标主要是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和解程序主要强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仅限于各种债务的减免、清偿方法、清偿期限、清偿财产来源、清偿保障如担保等内容。而重整程序则强调为挽救企业进行的各种社会资源的综合整合,其重整草案除上述内容外,更突出对债务人的股权调整(如债转股)、战略投资者的引入、融资、企业资产与业务重组、经营班子的调整等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容。 和解与重整都是以保存企业的营运价值为目标,但是,和解以后企业的运营仍以原有资产为主,但注册资本金可能缩水,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主业不变。重整以后,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良资产剥离或债务平移,企业主营业务可能保留,如S*ST海纳、*ST宝硕;也可能只为“保壳”,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重整前的企业毫无关系,如S*ST北亚、S*ST星美。

    重整重在挽救企业,重整需要从法律上重新规划企业的经营方向,从企业内部消除企业走向破产的症结,因此是利益主体的积极行为。但是重整程序花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更适合有挽救希望的大中型企业。和解虽然是债权人主观意志的结果,但是和解重在清偿,债权人的目标是提高清偿率,他们并不关心企业的破产原因。和解对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和解程序开始后担保物权的行使仍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解的消极也体现于此。和解程序相对简单,花费时间少、成本低,更适合规模较小、挽救难度低的中小企业。

    和解是债权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人民法院可能没有太大风险。在而重整中法院的积极行为无疑会面临诸多风险,从引人战略投资人的道德风险,调整资产是否合法,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强裁是否妥当等等,不仅有职工、债权人、股东的高度关注,还有各种利益集团的的推波助澜,也有媒体和学界的质疑。破产案件进入何种程序虽然是法律规定的主体选择的结果,但是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管理人和利益主体进行指导,选择合适的路径,选择合适的方案。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既要保护各方利益,又要避免滥用权利;既要化解社会矛盾,也要防范自身风险。

 

【注】高山,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高晓明,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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