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作者:周建伟 李 剑 时间:2013-02-27 阅读次数:2067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引言
当股东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以不清算方式逃避债务时,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针对这种情况,《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不清算、无法清算时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1年4月1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65条规定清算责任纠纷。但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对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有一定的分歧,特别是其法理基础是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还是债权侵权理论,适用对象是否包括不当清算等问题。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应是基于债权侵权的侵权赔偿责任。拙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时股东清算赔偿责任为例,对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等问题作一粗浅的梳理,以求抛砖引玉。
一、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公司解散时股东不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由于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减损,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
举实例一则,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1万,2005年3月经法院判决乙公司胜诉,判令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乙公司支付货款21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时,甲公司以货抵债4万元。后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06年9月法院通知中止执行。经调查,甲公司已经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而于2006年10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甲公司被吊销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吊销前公司净资产尚有185万元。
讨论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后,未依法进行清算注销,股东是否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二、我国公司法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
公司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是公司法的最基本的制度。她促进了社会投资的不断增长,社会财富不断积累。但是有限责任原则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甚至被描述为一项将企业失败风险从股东转移到债权人的原则 。然而,当股东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成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时,无疑构成对社会公正和正义的障碍,法律必将予以规制。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有市场准入的制度,必然也有退出市场的制度。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制度属于公司退出市场时应遵循的公司制度。公司发生吊销等解散事由后,股东应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公司被吊销后股东不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甚至不承担债务、直接分配公司财产的股东,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债权人承担不依法清算的民事责任,目前公司法制已提供了比较具体的规范,明确规定了股东作为清算责主体的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吊销属于公司解散的原因,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由于法律语言的高度概括性,实践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理解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对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等问题作一梳理。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案件案由正式规定清算责任纠纷(265)。这一案由为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公司股东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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