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作者:周建伟 李 剑 时间:2013-02-27 阅读次数:2068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股东清算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享有对公司资产,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等决定权。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资产,避免贬值,流失,追索公司债权,依法定程序处置公司资产的权利和义务。股东是公司资产、帐册的实际掌管者。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的部管理,缺乏保护自己债权的积极手段。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资产状况、流失贬值的数量,股东侵占处置的数量,在证据的取得上明显处于劣势,难以充分举证。因此,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考虑,应在充分考虑债权人的举证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合理确定举证责任,有必要采取部分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倒置,即在清算主体不清算时,应确定由清算主体举证证明公司在吊销后的资产状况,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具体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与公司间合法存在的债权事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股东怠于清算的事实;公司财产流失、贬值、灭失的事实。
2.股东的举证责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怠于清算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事实;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况;公司资产贬值、流失、灭失的数额;公司不清算未造成财产减损的事实。
3.无法清算时的法定责任——股东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是一种法定责任,是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无法清算时承担责任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应以注册资本为限。理由是在没有财务资料得以查明公司资产状况的情形下,惟一能确定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无法清算时的股东清算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不是出资违约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无关。如果股东出资本身是到位的,又以何据让其再次以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如果无法清算时以注册资本为限,还存在道德风险。最后,侵权责任以实际损失为赔偿范围。无法清算时,股东承担的是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股东对债权受损的全部承担责任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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