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作者:周建伟 李 剑 时间:2013-02-27 阅读次数:2068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性质探讨
公司解散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灭失、贬值,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无疑对债权人构成侵权。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即是指公司解散后,作为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不清算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损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无法清算时推定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上述赔偿责任的性质,学术上和实践中有公司人格否认说、债权侵权说。
公司人格否认说,即“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说认为公司股东应当履行作为股东应尽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时应当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股东不当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应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
债权侵权说则认为在公司清算中,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和公司清算义务人,由于怠于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处于无管理状态,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减损。股东的不作为实质上构成对第三人债权的侵害,符合债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赞成债权侵权说。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股东清算赔偿责任所针对的是两种情况,一是该清算不清算;二是无法清算。并不包括诸如侵占公司财产、不承担债务直接分配公司财产等不当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不当履行清算,事实上属于滥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的其他侵权行为,应属于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而不清算以及无法清算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债权侵权责任。
第一,从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结果看,股东直接承担了公司债务,结果上符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侵占公司财产、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等包括不当清算的积极行为,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十二条。
第二,从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行为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十八条,股东清算赔偿责任所针对的是不清算或者无法清算造成公司财产减损的消极行为,从其法律依据其实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制度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相同点在于都是侵权,都是股东直接承担了公司债务。两者在适用对象、法律依据和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
综上,股东清算赔偿责任是指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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