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作者:周建伟 李 剑 时间:2013-02-27 阅读次数:2067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六.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1.股东清算赔偿责任是公司债的补充责任
对于股东侵害债权,是以公司债务不能履行为前提。股东的侵权责任后于公司承担债务,股东侵权责任是对公司债的补充责任。公司履行债务不能时,股东清算赔偿责任才可能启动。
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股东控制了公司所有的财产和财务账簿等资料。如果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那么公司的债权债务无法清理,造成公司财产减损,构成对他人债权的侵害,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的清算义务是公司全体股东的义务,违反这项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有过错的股东均应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的过错认定和举证责任不同,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的责任会有所不同。
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按份关系还是连带关系?从清算义务的性质考察,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清算义务是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没有大小之分。只是清算组成立后,才有因出资额不同而享有不同清算职权并承担不同清算权利和义务。所以,有过错的股东对债权人是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东们共同怠于行使清算义务,即使没有直接共同故意,但他们的间接故意或共同重大过失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结语
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不是绝对的或者无条件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股东恶意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然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主体,公司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受到法律的规制。作为市场退出机制,股东清算责任制度是一项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是及时的和必要的。公司必须经过依法清算才能注销,从而退出市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股东清算责任制度都是公司制度的缺一不可的社会经济制度。
【注】周建伟,浙江绍兴人,民商法硕士,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剑,浙江绍兴人,法学硕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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