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管理人制度
作者:刘艳军 时间:2013-03-07 阅读次数:1189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管理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管理人执行事务的障碍
由于新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但各相关部门对新法的掌握和执行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导致了管理人在刻制印章以及开户等方面遇到了本不该有的困难。
(二)协调、沟通能力不足
目前虽然国有企业改制已告一段落,但还有一部分破产案件含有国有因素,因此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方面,不得不依赖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管理人在这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与政府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有很大障碍,导致效率低下。
(三)缺乏行业监督
管理人执行职务应客观、公正,禁止权力滥用,这就要对管理人进行监督。新企业破产法监督机制规定为法院监督和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由于法院监督是事后监督,而债权人会议召开的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对破产程序实施日常监督,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也十分有限,这样很容易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
(四)管理人未忠实执行职务的标准不明确
在实践中对管理人的工作如何进行评价以及如何及时对管理人进行责任追究缺乏明确规定,对管理人的保护及各方利益的保护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
【注】刘艳军,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论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资质管理
- 下一篇:论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