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矫正、填补与构建——探寻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完善
作者:辛欣 时间:2013-03-11 阅读次数:1299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理解的偏差:矫正三项原则的缺位
我国破产法在强制批准的原则方面花费了较多的笔墨,不仅借鉴了许多国外的先进经验,而且在弥补原有制度不足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如确立了公平对待原则、可行性原则、对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的充分保护原则等。有些学者认为,除了上述原则外,我国破产法中还规定了最低限度接受原则、最大利益原则以及绝对优先原则。但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误解。上述三项原则虽是强制批准制度所不可或缺的,但实际上却处于一种缺位的状态。
(一)未真正确立最低限度接受原则。
如果没有任何一个表决组接受重整计划草案,法院都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无疑是一种专制。因此各国立法都会在接受重整计划的表决组的数量上设置一个限度,从而体现对债权人意思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对法院滥用强制批准权形成一种制约。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破产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强制批准适用于“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也就是说,至少要有一个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才能使用强制批准权。有些人认为这便是最低限度接受原则的体现。 但笔者认为,这只是一个最低限度的正当性原则,它与最低限度接受原则的区别显而易见。最低限度接受原则,是指至少有一个权益受到损害的表决组已经接受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才可以使用强制批准权。相较而言,我国立法只是在接受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数量上有所限制,而最低限度接受原则是对接受重整计划草案的权益受损的表决组数量有所要求;前者仅体现了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后者则体现的是对权益受损者的保护,从而更充分的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关怀。
(二)最大利益原则名存实亡
为了给反对重整计划的少数派利益提供充分保护,我国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3项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有些人认为这便是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 但笔者认为,我国立法虽表面上确立了该原则,但实际上却远未实现该原则的初衷。最大利益原则是指,重整计划必须要保证每一个反对该计划的人在重整程序中都至少可以获得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本可获得的清偿。对此,美国破产法做出了最好的诠释:无论是正常批准还是强制批准,依照重整计划,将接受或者保留该债权或权益在重整计划生效日当天的财产价值,但不得少于如果债务人在同一天按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时该债权人或股东能够获得的数额。 通过比较可见,在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方面,我国现行破产法与美国立法尚有差距:首先,按照美国破产法的规定,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情形不仅仅限于强制批准,而且适用于正常批准情形,是法院行使的两种批准权所共同遵循的原则。而我国仅将该原则适用于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程序。其次,在美国破产法中,包括股东及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反对者都可以得到最大利益原则的保护。而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最大利益原则只针对普通债权人,对股东则不予适用。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美国破产法中的最大利益原则是针对单个反对者个人适用的,即无论反对者所在的表决组采取何种意见,都要保证持反对意见的单个个人的利益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应有的保护。而我国破产只是笼统的规定“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批准时所能得到的清算价值,没有言明这里的普通债权是指的是每一个“普通债权人”,还是“普通债权人组”。不仅如此,根据该规定,只要单个债权人所在的表决组已经通过了重整计划,单个债权人就不得要求自己所获的清偿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被批准时所能得到的清算价值,从而剥夺了少数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机会,这与设立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本宗旨背道而驰。
(三)未规定绝对优先原则的适用
绝对优先原则是指如果任何一组债权人或出资人反对一项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就必须保证,只有这个组的成员获得充分清偿后,在优先顺序上低于这个组的其他组才可以开始获得清偿。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无担保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确立了普通债权人和股东间在重整计划中分配利益的顺序,即重整计划应保证,在普通债权人得到完全清偿前,股东不能得到任何清偿。它是破产法所规定的清算程序清偿顺序在重整程序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公司制度的基本要求。最常用的规避该规则的方法是通过与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组进行谈判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因此,该规则最重要的作用在于督促债务人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谈判。 它为债权人进行谈判提供了一个基准,对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强有力的规制,是重整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措施。有人认为我国破产法87条2款5项“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113条的规定”就是对绝对优先原则的确立。 但113条是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前提,并未涉及普通债权人和股东间的分配顺序问题。正因如此,可能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危害。例如,一个削减普通债权但保留股东权益的重整计划,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同样可能得到强制批准。然而,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不仅有悖于绝对优先规则旨在保证普通债权人得到完全清偿前股东不能得到任何清偿的目的,而且将使重整程序变为逃债的合法手续。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