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特别清算立案的实务问题
作者:叶建伟 时间:2013-03-25 阅读次数:1293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与分类。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状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处置,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财产,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有人亦称为公司解散清算 ,内容上与上述概念基本一致,并无差异。
公司清算依据主持清算机构的主体及清算启动原因不同,将公司清算分为普通清算、特别清算与破产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自行选任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的一般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公权机关(主要是法院)不干预的清算事务。特别清算,又称之为强制清算, 是指普通清算发生障碍时,由公权机关介入而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公司在出现破产事由(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时,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另外,依据公司是否出现破产事由,也有人将公司清算分为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 前一分类中的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为非破产清算;符合破产事由,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的清算则为破产清算。
本文是从法院立案审查的角度考察公司特别清算的实务问题,普通清算是公司负有清算义务主体自行组织的清算行为,不在本文考察之列。而公司的破产清算,实际属于企业破产清算范围,本文亦不作论述。
二、公司特别清算与企业破产清算的区别与程序转化。
如前所述,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如发现公司有资不抵债情形的,则应终结特别清算程序,而启动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的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清算的其中一种形式,应当注意区分特别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的关系,两者有相似性,但不应混同,两者的立案条件也不相同。
破产清算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所有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制度。
公司特别清算与企业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有:
1、适用主体不同。我国的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逾期不自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也可申请强制清算。因此,公司特别清算程序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主体的适格性,实质是指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据此,我国法律将自然人和非法人企业排除在破产程序适用的范围。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0条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具有破产能力。这里当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企业破产清算的适用主体范围要大于公司特别清算的主体适用范围。
2、启动原因不同。公司特别清算程序启动的原因,依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是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但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机构进行清算,普通清算发生障碍的,债权人或其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公司解散的事由详见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其中并不以公司资不抵债务,清偿不能为条件。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原因,或称之为破产原因,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是企业法人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缺乏清偿能力,可导致破产程序启动。
3、清算内容不同。公司特别清算是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以消灭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而企业法人破产清算程序,包括有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方式,前两者并不以消灭法人资格为结果,而破产清算程序虽然最终也要注销法人资格,但其目的在于维持市场秩序,使债权人公平受偿。
公司特别清算程序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虽然为两种不同的非诉程序,但并非截然分离,在某些情况下两者有可能存在程序转换。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则此时,公司由特别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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