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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案件的审限管理

作者:周荆 唐旭超 时间:2013-03-26 阅读次数:1544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 破产案件案情复杂、个案差异较大,在审理程序、审理难度上都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正是基于此,《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破产案件的审限,各级司法机关也未对破产案件进行审限管理。有论者认为破产案件案情复杂、个案差异大,鉴于其特殊性,不应加以审限管理。也有论者从统筹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对破产案件进行审限管理,以改变破产案件审限过长、久拖不决的局面,但就是否与普通民商事案件在审限管理上加以区别、具体制度和措施如何设计,又存有争议。本文通过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至2010年度审理和审结破产案件的审限的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保障利害关系各方权益提供参考。本文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在区分案件类型的前提下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导型的审限管理,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延期审理报批、超审限处罚等制度。本文还主张在破产案件审限管理的具体措施上应作出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的安排,并辅之以预立案制度的建立、审判专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加强、绩效考评机制的完善等。

    一、对破产案件进行审限管理的意义

    当前的审限管理并未将破产案件纳入其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的审限过长、久拖不决,虽然破产案件案情复杂、个案差异大,有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但破产案件审限过长、久拖不决的局面必须得到改变,破产案件的审限管理对统筹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统筹审判管理的当然要求

    实践已经证明,科学的审判管理是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提升审判人员司法能力、破解司法难题的重要举措,各地法院对此均给予高度重视,相继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作为审判管理的组成部分,审限管理是实现审判管理目标的重要依托。《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普通和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审限均加以严格规定,在审限管理已覆盖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仅以破产案件具有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案情复杂、个案差异大等特殊性而对其例外适用,是缺乏充分正当性事由的。

    (二)提高审判效率的现实需要

    《企业破产法》大大降低了破产案件的受理门槛,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大幅攀升,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至2010年度(2006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审理破产案件数量(新收和旧存案件数量之和)看,《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破产案件数量在经历了连年的大幅增长后,维持在较高水平。在案多人少矛盾暂时无法缓解的情况下,提高审判效率成为必然选择。

     (三)实现破产程序价值的重要保障

    破产的程序价值和功能主要是实现债权人权益,实现的途径或者是债务人的清算,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或者是债务人的重整。进入破产程序前,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通常已持续较长时间,随时面临无法受偿的风险,如果破产程序耗时过长,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大。“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对破产程序的持续时间加以必要限制,才能充分保障破产程序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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