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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

作者:朱 玮 时间:2013-03-28 阅读次数:1852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我国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主要观点

    我国学界对于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争议较大,主要有五种:特殊机构说,认为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不是破产人或债权人的代理人,而是破产法特别规定的负责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的专门机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认为管理人对外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活动,对内负责主持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其行为效力和参加诉讼的结果都属于破产企业;清算法人机关说,认为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成为清算法人,以破产财产作为其具有法人资格的财产权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国家通过立法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并赋予清算组为该清算法人机关的资格;双重地位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兼有清算执行组织和独立民事主体双重性质;破产财团代表人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独立的人格,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只是规定了管理人的选任、权利、职责及义务等。从现代破产法所体现的价值而言,首要的是实现债务人的资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依次序公平受偿,同时,必须通过免除诚实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使债务人获得新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法所体现的价值更为丰富,一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及时了结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三是规范破产活动,惩治违法,促进经济发展。  

    3.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设定

    《企业破产法》设置的管理人制度兼顾了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公共利益等多重因素。破产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破产法所寻求的债权人、破产债务人以及社会公共三个方面利益平衡的实现。

     在我国,管理人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而是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受理后由法院指定,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主体。管理人作为专门的独立机构,更能公平地维护全体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并以超脱于有关当事人利益的角色推动破产工作进程。在破产清算的不同阶段,破产管理人的角色是不同的。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阶段:第一,从受理破产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这一阶段,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接管破产企业,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债权,清理债务人财产、处理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这个阶段中,管理人在对破产债务人有关重大事项的处置,都必须经过法律准许。如决定继续经营或者有《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都要经过债务人委员会或者向法院报告。在此阶段,管理人的权利受到债权人委员会或者法院的制约,虽对外是独立机构,却没有对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由此可见,这个阶段的管理人具备代表人的特征。第二,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到破产程序终结。在此阶段,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处置情况主要体现债权人的意志。较之第一阶段,管理人具有更多的自主性。首先,破产管理人不再是法院意思的执行者,对于债务人重大事项的处置,具有自主决定权,不再依附于法院,如对于债权表的确认、破产财产的分配,只需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无须事先向法院报告并征得同意。在这个阶段,破产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处理破产清算事务,不受外界非法干涉,不再是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执行者。如果缺乏独立性,会导致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 在此阶段,破产管理人具备独立机构的有关特征,在履行职责能力受限时,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其他人行使,如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时,聘请律师代理管理人参加诉讼、追收债权等。第三,终结破产程序的后续事项阶段。这个阶段,管理人仍以自己的名义继续履行职责,主要是追加分配、办理注销等事宜。这一阶段破产管理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尤其是办理注销事宜时,由于债权人会议不会再召开,破产管理人实际上是以自己的意志开展工作的,所以,这个阶段的破产管理人更符合特殊机构的特征。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制度设定倾向于特殊机构说,把管理人作为由法院指定或认可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执行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但在管理人职责的设置上看,又具有财团代表说的特征,如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等。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设定,是国内特殊机构说和国外财团代表说的折衷说。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享有自主权的特殊机构,享有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终结,全面参与破产事务管理的权利,主宰着破产债务人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破产的进程。因此,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关系到债权人及破产企业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破产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对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进行的能动因素,甚至是破产程序的中心。实践证明,只有真正有效地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才能使破产程序顺利推进。于是,研究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成为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不可获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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