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之构建
作者:瞿卫东 宁建文 时间:2013-04-15 阅读次数:1261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要件之解析
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并无太大的实质差异。《德国破产法》第60条规定:“管理人有过错地违反本法所负有的义务的,对全体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2004年修订的《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破产财产管理人必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其职务。破产财产管理人疏忽前款的注意时,对利害关系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英国破产法》第304条规定:“根据本条提出申请,法院确信:破产财产的受托人已经错误使用或者留存或者有责任返还包括破产人财产中的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或者破产人的财产因受托人在履行职能时的任何过失或违反信托义务而遭受任何损失,法院为该财产的利益,可以命令受托人偿还、恢复或者返还金钱或其他财产(以与法院认为公正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以赔偿关于过失或者违反关于信托或其他义务的金额的方式,支付法院认为公正的金额。”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亦与其他各国的规定类似。由于破产管理人与受损害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间一般并无契约关系,故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建,应蕴含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不仅应遵循侵权责任的法律和法理,更应兼容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与现行破产法律规范相协调。
(一)追责主体
早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便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但实际上追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案例却鲜有听闻;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未对追责主体等相关责任要件进行明晰及配套规定,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管理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追责主体应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结合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各环节的具体职责,可能会产生追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有:(1)管理人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怠于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债务人的债权人可请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因管理人未及时行使破产撤销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在重整、和解程序中,基于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因不当取回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4)取回权的标的物被管理人转让的,受让人因转让合同无效返还权利人取回物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受让人有过错的外,受让人因返还取回物受到的损失,可主张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5)对于法律规定禁止抵销的情形,管理人不当抵销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其他债权人可主张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概言之,在利益受损者分别为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情况下,向破产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的主体可分别为债权人、受损债权人或债权人代表和第三人:(1)在管理人致债务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理论上债务人可为追责主体,但由于债务人利益受损往往最终损害的是债权人受偿的利益,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务人已被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实际上缺乏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的利益驱动和实施主体,故一般应由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2)在管理人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如是致个别债权人利益受损,应由该受损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如是致全体债权人利益受损,可由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3)在管理人致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应由该第三人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归责原则
虽然曾存在观点的争论,虽然曾历经标准的演变, 管理人须对执业过失承担民事责任,现已成为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管理人的责任类似于专家责任和公司董事责任,要其承担无过错责任,无疑是过于苛刻和不合情理的。在我国,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具有过错却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清偿。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符,亦有利于彰显社会正义的理性追求,有助于管理人队伍的培育。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管理人执行职务具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时候,其才须对其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故意,是指破产管理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或知道他人所从事的行为违法而仍然从事此种行为或仍然参与此种行为。通常故意的过错形态针对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而言。所谓过失,是指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他们对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 通常过失的过错形态针对管理人的勤勉义务而言。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成为认定过错的客观标准;而是否善意与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破产财产分配最大利益是认定过错的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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